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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出事故 机动车驾照被扣分
交警有据 车主喊“冤”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日前,河南省登封市的李女士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当行驶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旁时,轿车门突然打开,李女士当即被撞倒在地,一只脚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轿车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交警在处理这起事故时,也给自己开具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不仅被罚款200元,连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也被扣了12分。

扣分有理

  “明明是对方全责,而且我没有开车,骑的是电动车,为何扣我机动车驾驶证12分?”李女士左思右想,就是不明白,甚至怀疑交警部门认定有误。但是《处罚决定书》写得很清楚,处罚原因是李女士驾驶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难道骑电动车也需要驾驶证?”李女士对此很不解。
  一石激起千层浪。李女士的遭遇在当地引发民众热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没有驾照能否骑电动车?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大队民警杨华民告诉记者,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对电动车为非机动车的技术要求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少于7km。超过这个技术要求就会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认定为机动车车辆。李女士驾驶的电动车“超标”,归类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规定,驾驶该车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但李女士的驾驶证为机动车C1驾照,只能驾驶小型汽车。李女士的行为属于驾驶证与驾驶的机动车车型不符,对其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并无过错。“交警在执法处理违章车辆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同时也是对事故双方负责的具体体现。”杨华民说。

统一标准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我国对电动车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如:广东省惠州市出台规定要求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对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车辆按照车辆性质上对应车牌;湖北省宜昌市也对在宜昌城区行驶的电动车分为两种,即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的电动助力车。按照规定,区分电动车是否超标的标准包括时速20km/h以内、单车重量40kg以下、拥有脚踏板等,对于符合国标的将办理电动车车牌,对于“超标”电动车要求办理相应车牌并列入交警部门的管理重点,对于符合机动车该上牌而未上牌或未取得骑乘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者严厉处罚。采取类似做法的还有中山市、重庆市等地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徐强胜认为,上述这些地区的这些做法都很好地界定了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让更多车主清楚认识到自己所购买的电动车作为何种车辆、要取得哪些手续才能上路。在河南,目前并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交警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理。但如果仅以此为法律依据,那么河南道路上行驶的很大一部分电动车都属于无牌上路或者无证驾驶,交警部门对李女士的处理虽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但应结合河南实际情况,探索更好的处理方法。
  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河南对电动车上路没有进行统一整治,也没有统一执法标准,大量和李女士一样的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无人过问,这种情况下只对李女士进行处罚,明显有失公正公平。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认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20km以上、50km以下,重量超过40kg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这条规定,看上去为电动车做了明确区分,但是销售、使用、监管工作跟不上,李女士的“离奇”受罚经历不会因此终结。这种尬尴的出现正是政府缺乏具体规范文件而导致的,电动车是“雌”是“雄”?该骑还是不该骑?到底该怎么骑?这些问题仍将继续纠结。

谁来担责

  2010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对两者的界定很明确,该国家标准一经出台,就立刻引来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热议。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如今已超过一亿辆,河南省电动车保有量在 2011年就超过了1140万辆。登封市李女士这样的遭遇在河南绝非个例,为什么李女士遭遇的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郑州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认为,电动车厂家违规生产、商家欺骗销售是造成李女士驾照被记满分的元凶,生产厂家违规生产“超标”车是最主要原因。
  齐勇智认为,无论是《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还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都对电动车的技术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有些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从而使“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通过销售者到了消费者手中。如果生产源头难治理,就无法彻底解决好电动车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李女士所购买的电动车本身就属于不合格产品或未明示车辆属性的产品,那么就等于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了不合格的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保存相关证据可向厂家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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