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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断裂摔伤人 赔偿
作者:朱殿立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朱殿立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王先生于2011年8月在东明县城某品牌电动车经营部,花19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3年10月20日,王先生在骑行过程中,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该电动自行车车架的踏板处突然断裂,导致王先生失去支撑,从车上摔了下来,头部、肩膀和腿部受伤,花去检查费、医疗费530元。出院后,王先生找到经销商交涉,对方以电动自行车已超过“三包”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王先生向东明县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发现该车外观上没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故排除使用不当的可能性,认为该车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车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三包”期限,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该电动自行车尚未超过10年的安全使用期,所以,经销商对电动自行车缺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经销商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车架,并赔偿王先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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