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一上海青年扶起被撞老人反被诉
法院依据举证规则还公道
作者:刘浩


    ■本报记者 刘浩
  早高峰时段,青年小庞看见邱老伯被电动车撞到,上前施救。不料对方竟一把抓住,说是小庞撞的,并起诉要求赔偿16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侵权责任举证规则及两份鉴定结论,最终还小庞以公道。
因扶老人成被告
  2012年4月的一个早晨,在上海虹梅路的非机动车道上,邱老伯骑着自行车回家,突然从其右侧蹿出四五辆电动车,邱老伯被其中一辆疾驰而过的电动车撞倒,周围的人群聚集了过来。小庞恰驾驶电动车去上班,见此情景立即停车,返身扶起老人,并拨打了110电话。交警来后,邱老伯一把抓住小庞,说是他撞倒了自己。“明明是我救他,却反说我撞他。”据小庞陈述,事发时,自己与同行的多辆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确实超越了邱老伯,但并没有碰擦自行车或他本人。后听到有人喊“摔倒了”,自己便停车返身查看。当时邱老伯处于半昏迷状态。出于人道主义,便上前扶起老人。随后交警未在小庞的电动自行车上发现碰擦痕迹。
  老伯受伤后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及左三踝骨折,遗留左上肢、左下肢功能障碍,两处都属于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邱老伯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几周后,邱老伯一纸诉状将小庞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
说法扑朔迷离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对邱老伯驾驶自行车倒地原因,经公安机关调查已无法查清。为了寻找真相,2012年5月,在诉讼期间,邱老伯坐着轮椅到事发路段举牌呐喊“寻找目击证人”。对面工地走出的唐某称,他可以作证。
  唐某称,事发当天,他坐在工地上看着虹梅路这边,距事故发生地西侧约20至30米。7时30分左右,一辆自行车沿虹梅路由北向南行驶,还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自行车后面同向行驶,后来,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自行车,后来自行车倒地。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停车后去扶倒地者。
  经了解,事发时该路段没有道路监控记录,法院又调取了事发时小庞的报警电话录音以及民警出警录音记录,基本与小庞所陈述的内容相符,没有涉及本起事故是他所为的情节。不过,针对案外人唐某的证词,法院试图与唐某联系,均无法联络上。
鉴定报告还清白
法院根据交警支队提供的两份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邱老伯自行车相碰时碰撞形态的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审理。第一份载明:邱老伯的自行车与小庞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均未见明显碰撞痕迹,两车没有发生接触。第二份载明:交警将伤者裤腿上所留痕迹与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胎花纹进行比对,二者的形态、特征、高度均不符合。故自行车的骑驶人邱老伯穿着深色长裤左裤腿中部所留痕迹不是小庞的电动自行车所致。
  法院认为,该案是非机动车间的事故,属于一般侵权,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邱老伯为此提供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小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或其本人对原告有过碰擦,致使摔倒。
  针对案外人唐某的证词,由于法院穷尽送达手段均无法通过现有的方式联系唐某出庭作证,暂不论唐某的陈述是否为孤证,从其陈述可见,对于邱老伯摔倒是否由小庞碰擦所造成,其未能看清楚。综合以上证据,足以排除致使邱老伯摔倒的原因在于小庞的可能。
  法院认为,小庞听闻有人摔倒后,返身积极实施救助,无论小庞是否造成了邱老伯的受伤,也无论小庞是出于社会公德还是良心谴责施以援手,救助受害人的行为都应受到肯定。法院最终驳回邱老伯的全部诉求。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法院依据举证规则还公道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