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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胜客门前摔伤 六旬老太获赔偿
作者:李建


      本报讯(记者李建)因为必胜客门前的污水,北京市民王女士摔倒致十级伤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必胜客按一半过错责任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2012年4月23日下午,63岁的王女士与爱人在自家附近的枫蓝国际广场散步,经过必胜客门前时滑到,摔成腰椎L1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告到海淀区法院。王女士在诉状中表示,必胜客员工随意在门前倾倒污水,妨碍行人通行,同时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其滑倒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要求必胜客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8.4万元。
  庭审中,必胜客辩称,王女士不是到必胜客就餐的消费者,而台阶下也非必胜客管理范围。同时,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害结果与摔伤事件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地点虽然不属于必胜客管辖范围,但由于必胜客公司清洁店内及台阶卫生导致污水流淌至广场区域,产生地面湿滑,最终导致王女士路过此处摔倒的后果,对此必胜客存在过错。同时,本案事发时间在白天,王女士没有注意到广场地面湿滑摔倒,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要求对方按全部过错责任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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