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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手商标近似 “佬麻”赔“老麻”5000元
作者:莫自力 刘文新


    ■莫自力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老麻抄手”餐饮店遭遇只有一字之差的“佬麻抄手”餐饮店围堵,被迫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佬麻抄手”告上法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裁决:“佬麻”与“老麻”注册商标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决“佬麻抄手”停止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老麻抄手”是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块招牌。2011年10月,蒋春兰从“老麻”商标实际注册人关丽华手中获得后,在重庆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商标权利,目前已有10多家授权店。一次偶然的机会,蒋春兰发现渝中区洪崖洞一家餐饮店的招牌为“佬麻抄手”,与她的店名只一字之差。蒋春兰认为,这家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于是将其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带有“佬麻”文字标识的店面招牌,并赔偿2.2万元。
  法院调查得知,“佬麻抄手”隶属于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其负责人周女士出示的一份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商标为“佬麻抄”,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餐厅、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佬麻抄”商标注册人魏洋授权周女士使用该商标。据此,周女士认为自己使用的“佬麻抄手”店面招牌并未侵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经营的餐饮店使用“佬麻”字样的招牌,与“老麻”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该店经营范围是向消费者提供即食的抄手餐饮服务,与“老麻”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之一“餐馆”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裁决,判定被告周女士败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佬麻抄手”招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000元。
●解读
  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伟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佬麻抄手”与“老麻抄手”只有一字之差,构成近似,“佬麻抄手”侵犯了“老麻抄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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