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舒馨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生产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某立即停止生产假冒五粮液、国窖、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8万元。
2013年8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在武汉火车站附近的团结大道铁路桥下组织清查时,将驾车运输假酒的刘某某查获,当场扣押其生产的假冒五粮液商标的52度白酒71瓶、假冒国窖商标的国窖1573白酒36瓶、假冒剑南春商标的白酒12瓶及其收购的白酒空瓶100余个,货值金额114830元。
五粮液、国窖、剑南春等品牌的系列文字、图形商标是相关商标权利人合法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认为刘某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假冒的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14830元,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