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天津旅游质监部门获悉,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新版旅游合同本月起正式启用。作为游客投诉时最重要的事实根据,很多游客对于旅游合同不够重视,签订旅游合同时对应注重的细节不够了解。当下正值旅游旺季,天津市旅游质监所发出提示,提醒广大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须注重细节。
一、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旅行社所盖公章。
由于目前很多旅行社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同时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出境游旅行社与非出境游旅行社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游客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旅行社所盖的公章,弄清楚自己到底与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投诉受理机构会根据合同中所盖旅行社公章,向该旅行社下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对投诉进行调解。
二、参考行程一般会与实际行程存在出入。
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实际行程一般在临近出行时才能确定,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只能拿到参考行程,而参考行程一般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当实际行程与参考行程存在出入时,一般不能认定为旅行社违约;故游客一方面应了解这种情况,降低心理预期。同时,如特别重视参考行程中的某些项目,可将这些项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这样在这些项目发生变更时就可视为旅行社违约,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三、自费项目及购物的问题。
《旅游法》出台后,很多人认为《旅游法》不允许旅行社安排购物,其实不然。《旅游法》并非限制购物,而是限制强制和有欺诈行为的购物。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但前提是必须得到游客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游客书面签字表示同意参加这些项目,则可以认为旅行社违约,并须向游客支付违约费用。
四、老年证不一定能享受优惠。
游客随团出游与自行出游不同,因为旅行社大多数购买团队票,因此价位比自行出游会便宜很多。但购买团队票一般不允许其中个别人单独使用老年证或者其他优惠证件,同时老年证减免门票也并非物价部门的硬性规定。如果游客要求一定要使用老年证并享受退费,应当在签合同时明确注明该要求,如无合同明确约定则不能认定旅行社违约。
五、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只标明了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若游客违约也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游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约时,应根据距离行程开始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国内旅游中,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4日,支付团费总额的50%;出发前3日-1日,支付团费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团费总额的80%。出境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15日,支付团费总额的5%;出发前14日-7日,支付团费总额的15%;出发前6日-4日,支付团费总额的70%;出发前3日-1日,支付团费总额的85%;出发当日,支付团费总额的90%。若旅行社实际业务损失费高于违约金,旅行社有权向游客主张,但应提供必要证据。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