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文锋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新车保养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日后多年的车辆性能及残值,“首保”对于车主来说也格外受到重视。但是,车辆保养手册中,基本都规定免费首次走合保养有一定的行驶里程数和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限或者公里数之一,就意味着车主可能享受不到免费“首保”,而且直接影响到日后的三包。日前,针对一起“首保”过期4S店拒绝履行免费“首保”义务的用车消费纠纷,辽宁省辽阳市工商局在调解时,综合运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成功促成消费者过期的免费“首保”最终失而复得。
今年2月18日,车主王某向辽阳市工商局投诉称,去年11月8日,4S店在其买车时承诺购车2个月内或者累计行驶2000公里时均给予免费“首保”,并且在《维修保养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首页,还有4S店工作人员手写的“首保两个月或2000公里”字样。但到今年2月18日新车行驶近2000公里前去“首保”时,4S店却不承认有此承诺,而是以《手册》上规定的“车辆从出售之日起2个月且累计行驶2000±500公里(两条件均不能超出)进行首次走合保养;用户在首次走合保养时享受免费保养服务”为依据,以其购车时间已经超过2个月为由,拒绝免费“首保”。
王某认为该4S店违反当初与其约定,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王某强调首页手写内容正说明4S店曾经有过承诺;而4S店工作人员则认为:免费“首保”条件已经在《手册》中注明,首页手写内容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醒消费者《手册》规定。
辽阳市工商局表示,《手册》中规定的内容是4S店或生产厂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过期不予免费“首保”,是4S店免除责任的条款内容。《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辽阳市工商局认为,依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对王某过期车辆不予免费“首保”事宜应尽告知义务。虽然《手册》中第12页确实注有相关内容,但是,这几行字与整本手册的其他内容并无显著区别,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4S店工作人员认为在《手册》首页手写“首保2个月或2000公里”,已尽告知义务,但消费者理解免费“首保”条件是“或者”关系,而不是“排它”关系。关于免费“首保”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具体到这起纠纷,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手写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按照“2个月”与“2000公里”都可以免费“首保”来执行。
据悉,经过辽阳市工商局调解,4S店最终同意为王某做免费“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