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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公布“霸王条款”典型案例
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成为经营者惯用伎俩
作者:刘铭


    ■本报记者 刘铭
  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是很多行业存在多年的“顽疾”,深受消费者诟病。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依法查处的6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典型案例。

  天然气公司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某天然气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天然气安装及供气合同中,仅设定了用气人的违约责任,没有设定供气人的违约责任。合同中还将燃气计量表的维护管理责任设定为由用户承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合同某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违约责任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是合同重要且必需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由天然气公司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明显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计量表为燃气设施,理应由燃气企业承担维修保养责任。该天然气公司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应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天然气公司免除自身违约责任案

  某天然气公司与天然气用户签订的开户及供用气协议中,含有“供气方临时、短时间检修燃气设施停气未通知用气方,供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或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供气人有通知用户的义务,如不依法提前通知用气人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该天然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查处。

  水务公司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某水务公司与自来水用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含有“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从用户表计(含用户表计)起至用户房内管线及设施为用户个人产权,由用户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维护、管理,若乙方维护确有困难,可委托水务公司进行维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及“水务公司有权要求用户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到期轮换”格式条款。《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消保条例》均规定,水务公司应自备自来水计量表,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并承担计量表的维护、检定及到期轮换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房地产公司限制消费者权益案

  某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含有“购房户委托房地产公司代缴‘按规定缴纳的税费’”格式条款。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在其售楼部制作有“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店堂告示,上面载明:“代缴收费—收费项目名称:印花税0.5‰;是否自愿:是。”对合同格式条款上“按规定缴纳的税费”进行了补充说明。又以自制的“代收费明细表”的形式进一步告知消费者需要“按规定代收”0.5‰印花税等项目。该房地产公司在收取购房款的同时一并收取了消费者0.5‰印花税的费用。
  按照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收取本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的印花税的行为,违反了《四川消保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汽车销售公司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购车消费者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中,含有:“购车者在订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车”和“若购车者在约定时间内不付款提车或要求退车的,甲方有权没收购车者定金并追讨未付款总额2‰的违约金”格式条款。《合同法》《消法》等赋予了合同双方特别是消费者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获得合格的商品或者质量保证等权利。该汽车销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该汽车销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依法查处。

  洗染业免除自身责任案

  某洗染门市内粘贴有如下店堂告示:一、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二、在洗染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装饰物、装饰品损害不在赔偿范围;三、在本店洗好服装一个月不取,衣物损坏、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四、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其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
  第一条店堂告示与《四川消保条例》及《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的规定相悖,免除了洗染店对承接衣物保证洗染、熨烫效果的责任。第二条店堂告示免除了洗染店在承接衣物时应尽到的提示及协助义务,笼统地免除了洗染店对衣物附件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条店堂告示免除了经营者对承接衣物应尽到的保管责任。第四条店堂告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实际赔偿原则,减轻了自身的赔偿责任。工商机关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其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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