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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息披露 推进失信惩戒 完善协同机制
三措并举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作者:黎国华


    ■黎国华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有信则强,无信则衰。若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等不诚信商业行为盛行,损害的不单是消费者,同样受损的是市场主体形象,甚至国家形象。笔者认为,应从强化信息披露、推进失信惩戒、完善协同机制三方面入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服务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完善数据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披露

  市场主体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工商部门一直致力于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数据平台建设,目的是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既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等注册信息,也包括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的取得、变更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由信息的归集产生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的管理起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作用,达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要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数据平台作用,必须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信用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奖惩。信用监管内容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应涉及所有市场执法监管部门对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消费者的侵害情况,这就要求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逐一完善。同样,在奖惩中,也应包括商标、合同、广告等多方面的守信荣誉及失信惩戒。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公示的真正目的,消费者也才真正可以从信息披露中掌握相关情况,明明白白消费。

完善“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所谓“黑名单”管理,是指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管理属于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是实现“严管”的重要一环,运用得当可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效应。目前,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各个部门还缺少有效沟通,致使某些市场主体在甲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在乙监管部门却拥有各种荣誉。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指出,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黑名单”认定、报送制度,进一步推进失信惩戒。

完善消费维权协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应充分利用此次契机,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协同机制,及时参与、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依法规范采集市场主体侵害消费者权益信息,建立科学系统的信息库,把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落到实处。同时,按照“政府主导、行业主管、社会参与,部门联动”的思路,不断推进立体化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积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密切协调、通力合作的横向维权联动机制。主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构、行业组织沟通协调,组建消费维权律师团,强化沟通联络、培训指导、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调解司法确认等协作机制,形成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互相借力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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