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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晓旭 (身份证号:231002199008183217),你与我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31日期满,我司已按规定提前通知你本人前来办理离职手续,你至今一直未来办理。由于你联系电话停机,住址信息不详等个人原因,我司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我司正式公告:你与我司自2014年5月31日起已正式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北京中消报广告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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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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