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洁
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以来,新设立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增加数量都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经济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不能仅依靠有限的执法人员、执法力量、执法手段来实现,而是应该通过企业自律、公众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监管等共同完成,这其中,加强企业自律是重中之重。如何才能让企业诚实、守信、自律开展经营活动,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照前公示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意识
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监管,应该有头有尾,贯穿于经济主体的始终,包括对照前行为的信用评价、退出市场行为的信用公示。
实现对经济主体的照前信用公示,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意识。对企业照前登记注册行为的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的重要开端。
为了实现便捷高效,注册改革将向网上申请、邮寄材料、不见面就可领取营业执照方向发展。这其中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核将存在风险,材料的真假,是企业成立之前申请人的登记注册行为,将信用体系和公示机制延伸到企业设立之前,能够从源头有效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意识。
信息共享强化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将由多部门共同协作完成。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质上已经触及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因此,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不能仅局限于工商职能,应当树立统筹监管的理念,由原来的单一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逐步推进,形成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局面。
工商部门应建立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通报、联动执法、协同监管的联动机制。联动机制是补充各部门单独执法缝隙的必要手段,重点在于信息沟通要及时,要积极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合作,打破单位之间的壁垒,信息快速流通共享,事实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都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退出信用体系贯穿企业始终
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行为也是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公告、清算、注销等程序进行正常的主体退出行为;二是通过不参加企业年检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非正常方式退出市场。
为保证市场交易双方的公平,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性,企业信用体系应当贯穿于企业生存的始末,对于故意采用非正常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纳入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对其将来重新注册企业起到限制、规范的作用。
信息采集筑牢信用信息体系基础
工商部门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户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对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立足当前,记录收集基础监管数据,基层工商部门从实际出发根据目前已掌握的市场主体数据,采用网络与实地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记录收集监管数据;其次,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系统,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完善内部协同机制、部门间联动机制,建立科学高效、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一致的现代化监管体系;再次,利用监管信息和信用公示信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公示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工商部门应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实现“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达到使企业自觉维护企业信用,自觉守法经营的目的,从而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工商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守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