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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点评银行业十大“霸王条款”
作者:刘铭


    ■本报记者 刘铭
  去年以来,四川省工商机关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了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就银行业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评析,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

持卡人信息受保护

  某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
●评审意见:《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因此,持卡人办理借记卡的金融信息如果要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必须要有持卡人的明确书面授权。
●修改建议: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其个人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

暂停服务前应告知

  某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如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评审意见:该不当得利出现的责任完全在银行,即便责任不在银行,个人客户并无取款侵占银行财产的故意,但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然而此条款却为个人客户设定了“暂停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的较重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修改建议:如个人客户因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在通知后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的不当得利。

银行应提供两年以内账单

  某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账单。
●评审意见:《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修改建议:调整为“银行不提供两年以前账单”。

应向借款人提供合同文本

  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评审意见:贷款人是否将合同文本在贷款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与签订本合同没有直接关系,无需消费者确认。消费者关心的是在签约时贷款人是否提供合同文本,并平等协商。
●修改建议:贷款人将本合同在贷款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借款人在签约前可以查看并详细阅读。

无权单方判定持卡人违约

  某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评审意见:通知是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银行认为持卡人有不遵守章程的行为,至少应当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银行认为的违约行为不成立,银行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单方面判断后采取措施可能损害持卡人利益。此条涉嫌排除持卡人权利。
●修改建议: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通知持卡人后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妥善处理申请人资料

  某银行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如果银行决定不予发放某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评审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消费者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涉及消费者大量重要信息及隐私,一旦泄漏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消费者提交的资料如何处理,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修改建议: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如果不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人应自知晓结果后____日内取回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逾期未取回的,视为放弃。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放弃的相关资料应当依法处理,保护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遇不可抗力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某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
●评审意见: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不能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的,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责。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银行并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按新规定执行。
●修改建议: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通知持卡人后,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某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在签署本合同时,银行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借款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评审意见:以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必须对上述内容作出声明,涉嫌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修改建议:银行提请借款人认真阅读合同中全部条款,并尤其注意合同中字体加粗部分内容。借款人应当对该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充分理解,如果借款人对条款的理解有困难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说明,并自行评估签订及履行该合同存在的风险。借款人如对合同有疑义,银行应进行说明。

违约责任据实结算

  某银行借款合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银行为此按争议金额的3%至10%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评审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在必要的基础上据实结算。此条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
●修改建议: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银行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吞卡”后领取期限要明确

  某银行借记卡章程: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借记卡被吞没,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评审意见: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由于逾期未领回,持卡人将承担较重的责任并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领回的时间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修改建议:在合同中将领回的时间期限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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