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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绿豆粉皮 消费者获得3倍货款赔偿
作者:刘红梅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刘红梅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成功处理了一起异地消费者在菏泽购买到过期食品的投诉,消费者获得3倍货款的赔偿。
  2014年4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消费者曹某在菏泽开发区某超市购买了9盒绿豆粉皮,回到石家庄,曹某才发现绿豆粉皮的保质期截至2014年3月2日。
  曹某随即拨打菏泽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投诉。接到投诉后,菏泽市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与曹某电话沟通,要求曹某将购货凭证及其他证据邮寄过来。一周之后,曹某将所购买的绿豆粉皮及购货小票和支付凭证通过邮局邮寄过来。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被投诉超市现场调查,发现该超市共购进10盒绿豆粉皮,其中9盒已销售,在购货小票、支付凭证和证物面前,超市负责人承认上述过期绿豆粉皮是该店售出的。《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商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超市负责人同意退还9盒绿豆粉皮货款共计495元,同时对消费者予以3倍货款的赔偿,消费者曹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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