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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作者:代绪刚


    ■代绪刚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施行以来,“宽进”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全民创业热情不断迸发,政策红利不断显现,市场主体数量呈现出“井喷”增长态势,考验着政府部门的“严管”能力。笔者认为,应从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媒体曝光制度等方面多管齐下,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强化信用信息披露使企业不敢侵权

  市场主体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中之重,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交易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将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使消费者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变成了现实。《条例》实施后,企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等信息,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还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条例》实施后,违法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曝光。此外,《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条例》还首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纳入公示范围。这些信息既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等注册信息,也包括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的取得、变更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由信息的归集产生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的管理起到褒扬诚信的作用,这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消费者可以从信息披露中掌握相关情况,为消费提供参考和指引,明明白白消费。《条例》的实施将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筑起一道“防火墙”。当然,全面落实《条例》还有待时日,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将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使无良企业寸步难行

  事后维权,不如事前净化市场主体。通过行政的、市场的、法律的手段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净化市场主体,不仅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还可以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激励不是简单地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奖励,比如授予诚实守信称号等,而是给守信者提供一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而惩戒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比如对市场主体进行打分评级,分成若干信用等级,某些经营领域或者行业只允许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去经营。比如,政府项目招标的时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投标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让信用状况好的企业或个人中标,让信用状况差的企业或个人处于劣势。在政府项目招标的时候,谁都可以投标,至于能否中标,一看招标条件,二看信用状况,并不是说只看一个方面。守信者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大,而失信者则寸步难行。
  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在进行严厉行政处罚、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相关监管部门应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让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企业受到市场的惩戒,逐渐被市场边缘化,最终退出市场,以实现通过市场之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使违规企业处处受限

  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经贸、工商、质监、食药监、房管、发改委、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真正实现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形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环环相扣的链条和网络。同时建立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对接机制,使消费者实现快速、低成本维权。多部门、多机构协同机制的建立完善将使违法违规企业没有机会再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台曝光披露制度全社会抵制违法企业

  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社会监督的责任,制定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积极倡导消费者、社会各界人士、各级监管机构、消费维权机构向新闻媒体报送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曝光违法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企业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以求起到普遍的提示、警示和震慑作用。只有全社会充分动员起来,都来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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