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陈凤英(左)到农村消费维权志愿者李 相 宇(右)家中举办讲座后合影。
人物简历:陈凤英,现任辽宁省阜蒙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自2006年担负消费维权工作以来,尽职尽责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受理咨询、投诉上万人次,调解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千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百余万元,获2012至2013年度全国维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阜蒙县消协也连续5年被评为辽宁省维权先进单位。
■本报记者 王文郁
陈凤英认真钻研业务,拥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新修订的《消法》实施后,陈凤英在受理投诉工作中,创新维权思路,熟练运用新《消法》和其他维权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依法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今年3月下旬,一名消费者来到阜蒙县消费者协会,直呼要找陈凤英秘书长。原来,消费者3月18日在某汽车配件商店花600元购买了一桶润滑油,使用后发现该润滑油根本起不到润滑作用,导致家用汽车不能正常使用,找到商家,对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听说阜蒙县消协有个叫陈凤英的秘书长,能替老百姓办实事,所以来消协找她。
陈凤英在安慰消费者后,立即着手调查此案,要求商家提供商品合格的证据。
在陈凤英面前,商家承认该商品不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同意赔偿消费者。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商家行为属于欺诈。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在陈凤英的耐心说服教育下,最终,商家赔偿了消费者经济损失1800元。
创新思路活用新《消法》
4月26日,一名消费者涂抹化妆品后过敏,带着满脸的黄水疮来到阜蒙县消协投诉。由于案情较为复杂,陈凤英亲自受理了这起投诉。调查取证发现,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合格产品,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调解陷入僵局。
按理说,消协对当事双方纠纷调解不成,可以签署终止调解书结案。可是,不服输的陈凤英又仔细研究了双方各自的陈述,特别是商家称“这名消费者是过敏体质,我们的化妆品没问题,她过敏是她的事”。联想到新《消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陈凤英认为,消费者在试用期间,商家就应该考虑或发现消费者对化妆品过敏,然而商家没有发现并提示消费者对化妆品有过敏反应,显然在服务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凤英将自己的分析向经销商进行了阐述,商家表示认可。阜蒙县消协下达了调解意见书:建议商家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脸部过敏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调解书下达的第二天,商家就向消费者支付了全部赔偿。
宣传新《消法》服务“三农”
多年来,在招募消费维权志愿者工作中,陈凤面成功招募到2100多名志愿者。在新《消法》实施阶段,她创新思路,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活跃在维权第一线,积极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阜蒙县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县之一,为了服务“三农”,陈凤英带领消费维权志愿者送法下乡,深入该县35个乡镇300多个村屯,到农民家中、田间地头讲课1000多场次。为迎接新《消法》的实施,从今年2月开始,陈凤英不断组织维权志愿者服务团开展送科技、送知识、送技能下乡活动。消费维权志愿者们深入村屯,开展新《消法》和消费维权知识宣讲活动,受到广大农民消费者的热烈欢迎。
一次,在大巴镇举办的农资消费知识辅导现场,农民孙某向陈凤英反映,他花费9000元购买的“无滴水膜”滴水。陈凤英和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然后与经销商及生产厂家技术员一起赶到孙某家的大棚里,对大棚滴水一事进行现场分析。最终,生产厂家同意为孙某更换大棚塑料膜,一起农资纠纷就此化解。
面对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已经50岁出头的陈凤英思想上并不落伍。她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学会了鉴别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是否货真价实,通过查询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编号等农资产品信息鉴别产品真伪,为农民消费者服务。
秉持6原则践行新《消法》
陈凤英告诉记者,她在落实新《消法》工作实践中秉持6项原则:一是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和投诉电话,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答复;二是受理投诉工作切实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网络化;三是对消费者投诉不推诿,按政策规定能受理的,决不转办,认真调查处理;四是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决不手软,进行公开揭露、批评,震慑违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五是受理投诉做到耐心、细心、热心,对待生人熟人一个样、大事小事一个样;六是处理投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解决纠纷。
陈凤英在消费维权的工作岗位上,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法规,高度负责,勤恳扎实,乐于钻研,勇于开拓,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各级消协组织的肯定,也获得了当地政府领导的好评。
(照片由阜蒙县消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