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快去我家看看吧,差点出了人命!”消费者赵大妈上气不接下气地来到山东省冠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看着她心急火燎的样子,冠县消协秘书长冯耀文递上杯茶,让她慢慢说。
原来,赵大妈买了新楼房,委托一家装饰公司对新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公司包工包料。刚装修完,赵大妈正在客厅打扫卫生准备入住,突然听到厨房里一声轰响,跑去一看,厨房吊顶整个掉落了下来,厨房一片狼藉。“如果当时我在厨房,后果不堪设想。”惊魂未定的赵大妈赶紧联系装饰公司,要求对方对破损的厨房吊顶进行修复,并对其他房间吊顶返工加固。但装饰公司以没有证据证明其装修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赵大妈又急又气,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冠县消协。
冯耀文耐心地向装饰公司解释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
由于装修公司无法举证是消费者造成的厨房吊顶坠落,经调解,装饰公司对工程全部返工,并一次性补偿现金5000元,赵大妈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