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盛春坤 记者王照重)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消费者李某的汽车在4S店接受了免费车检,行驶约10分钟后,在距离4S店不到8公里处自燃,十几万元买来的汽车瞬间化为灰烬。李先生诉至法院,向4S店提出索赔。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4S店担责六成。
李某于2011年底在曲阜某汽车品牌4S店公司购买了一辆家庭轿车,一直代步行驶未发现问题。2012年11月,李某看到该4S店散发的宣传信息单,称在该店购买的汽车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检查。李某便趁周末前往该销售点对汽车进行免费检查。检修完毕,李某在检修单上签字后开车离开。开车行驶约10分钟,汽车突然起火发生自燃。李某随即拨打110、119求助,在消防官兵的紧急救援下,大火虽被扑灭,但车辆完全报废,仅剩下一副空架,而起火地点距该4S店不到8公里。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车辆进行重置价值评估,在评估报告中指出车辆损毁严重,车辆前部、发动机舱及工作台完全损毁,修复费用高于新车购买金额,无修复价值应按报废处理。至车辆自燃时,该车价值为10万余元。
事发后,李某以4S店未尽到完全检修服务义务为由要求赔偿,但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也曾前往当地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最终也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无奈之下,李某将4S店诉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损失。
在法庭上,该4S店辩称,虽为李某车辆做过冬季免费检查,但没有为其车辆更换任何配件,还提出李某的车辆曾经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维修并且更换部分配件,该车起火自燃与免费检修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
而李某提出,山东省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显示该车自燃系燃油泄露引起。鉴定中心同时提出,4S店须提供免费检修时实际检测作业项目内容才能认定与免费检修有无关系,但可以认定车辆自燃与车辆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维修无关联。根据该项鉴定结论,曲阜市法院要求作为被告的4S店提供免费检修活动清单以及检测监控录像,但4S店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上述证据。
最终,曲阜市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和4S店四六分责,4S店赔偿李某6万余元损失。4S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4S店不能举证要担责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4S店面向客户开展冬季免检活动,原告到被告公司进行免费检查,双方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检测后,原告根据其提供的免检活动检查表,在客户签字栏上签字并由被告维修技师及服务顾问签字后交由被告备查,但该表庭审中被告未予提交,也未提交检测过程中的监控录像,不能证明其检测的内容及对该车检测流程符合操作规程。因此,原告李某申请鉴定后,鉴定机关做出车辆自燃因为燃油泄露引起的结论,4S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李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配备合理有效的消防自救设备,并且该车没有办理自燃商业保险,未尽到及时注意义务,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亦有一定责任。
(王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