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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乡镇医院做癌症手术后死亡
家属质疑院方资质索赔30万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根据手术医学分级制度,直肠癌根治术属于三、四级手术。然而,重庆一家医院在涉嫌达不到开展这一手术等级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做手术,导致患者死亡,被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30余万元。
  2012年10月,77岁的王国用老人被重庆市涪陵区协和医院诊断患有直肠癌。一个月后,医院为老人实施了手术治疗,不料5天后老人出现“肠瘘”,此后经多方治疗,老人的病情不见好转,于今年4月不幸去世。
  在治疗过程中,王国用在协和医院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通过城乡医疗合作报销后,自费承担了近一万元。死者家属认为,导致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医院技术水平低、没有达到直肠癌手术的医院级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0余万元。
  10月17日,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医疗过错鉴定等一系列过程后,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直肠癌根治术属于三、四级手术范畴,而涪陵区协和医院作为一家乡镇医院,最多属于一级医院。按照《医院分组管理标准》,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该院为患者实施手术的医生霍俊、刘兴、吴洪波均不具备实施此类手术的资质及能力,而且患者王国用的手术部位距离肿瘤病灶部位相差8厘米,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医疗过错致使王国用8级伤残,王国用的死亡是手术质量差以及肿瘤扩散造成,如果实施手术的医院等级和医生资质不达标将负全责。
  涪陵区协和医院则辩称,此前的鉴定报告认定,该院手术完全无过错,且与患者王国用的死亡无关。手术中切掉的8厘米肠管,是正常的手术操作,手术后5天出现“肠瘘”,也是正常的手术后遗症,不认可原告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关于医院和医生的资质问题,被告提交了医生刘兴的职业资质复印件。
  由于超过了3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法院认为被告放弃举证。而被告提供的资质证明中,没有医院等级证明,实施手术的3名医生除了刘兴有中级职称外,霍俊和吴洪波两人均为临床医生。
  由于原告和被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相差较大,法院表示将咨询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更加权威的结论。该案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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