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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推“购车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张镝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张镝 记者吴采平)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与武汉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正式公布了武汉市首份《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合同文本对商家违约按每天计赔、逾期未交车消费者可解除合同、赠送配置可单独约定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将极大保护广大购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武汉市每年的汽车销量在20万辆以上,但随之而来的购车投诉也与日俱增。记者从武汉市工商局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今年1-8月,该中心共受理新车买卖投诉2346件,与去年同比增长36%。其中,延期交车、加价提车、不双倍退还定金等问题,是投诉的焦点。为减少消费者购车投诉,自去年起,武汉市工商局就收集了近20份不同汽车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后经多次调研,征求消费者意见,最终形成了《武汉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商家违约按每天计赔”。示范合同虽然没有涉及“定金”条款,却使用了“违约金”概念。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如果商家推迟交车,是按“已交车款”的万分之几来支付每天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已交车款是1万,按“万分之一”计算,商家推迟交车一天的违约金,也只有一元钱。因此,在消费者约定这项违约比例时,最好要按“万分之100”做为起点;只有这样约定,商家迟交车一天,就会付100元的违约金,才有可能防止商家推迟交车。
  逾期未交车可解除合同。合同第七条第一项还约定,逾期交车超过多少天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可要商家退“已交车款”,同时商家要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解除合同时,商家应按“车辆价款”计算违约金,而不是按“已交车款”的万分之几来支付违约金。
  赠送配置可单独约定。该合同还对汽车标准配置和选用配置及赠送配置,进行了单独约定。但是,对赠送的配置和物品,因为不方便逐一约定品牌和规格,合同中只进行了备注。消费者在签合同时,最好在“赠送配置”一栏,注明商家所送物品的品牌和规格等;因为不同品牌和大小的行车纪录仪等,价格是有差别的。
  记者了解到,此次示范合同文本只适用于新车买卖,不适用二手车交易。据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如果消费者买二手车,请使用《武汉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如果购买事故车、改装车、处理品车、有维修记录车、“三包”退换车,商家应向消费者“书面”说明。
  武汉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买车记得索要《车辆交接单》。在交车时,商家应当场提供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消费者一定要写明交付时间,消费者在约定交付时间时不能太久,因为合格证等对上牌很重要。提车时,要认真阅读查验,并填写全部“交接”事项,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可将《车辆交接单》作为投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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