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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组织机构 服务消费维权
访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狄伟
作者: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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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狄伟在半年工作会上讲话。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文/摄
  辽宁省级以下的工商系统取消垂管实施分级管理,部分县区工商、质监等部门合并组建新的市场监管局,体制变化要求消费者组织结构尽快规范,各种新矛盾引发的消费纠纷,使消协的调解工作面对新挑战,同时新《消法》亟待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工商局近日颁发文件,提出在新形势下要不断规范和加强消协组织建设的4点意见。12月12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狄伟就全省如何切实加强消费者协会建设,确保其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全面提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水平,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等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健全机构是工作开展的基石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不断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消协组织也处在整合、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对此,狄伟表示,加强消协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途径,也是维护群众现实利益的根本需要,同时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构建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狄伟说,消协组织拥有一套健全完整的组织机构,是保障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石。按照辽宁省工商局今年的46号文精神,辽宁省消协组织下一步要健全组织体系,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如何建立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狄伟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理事会作为消费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组成要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社会性,其来源应当包括地方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政区划内的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他认为,理事单位应当具备地区代表性,要确保理事会、理事依照消费者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议事规则。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而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实现专职化,逐步取消业务主管机关派驻工作人员制度。秘书处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加强队伍建设,奠定发展基础

  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责、经费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消协更好地履职奠定了坚实基础。狄伟提出,加强队伍建设,奠定长远发展的基础,应注意3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强化消协组织发展基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是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工商局的直属单位。省编办在工商系统省以下垂直管理期间核定的各市、县(区)工商局所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是相应消费者协会职能的事实承担机构。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利用好事业编制的稳定性特点,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能属性,规范机构名称,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是要落实人事管理制度。消费者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消费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向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各级要根据消费者协会的特殊性,健全完善消协组织日常人事管理、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规定,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水平。
  三是要切实加强业务建设。消费者协会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法规培训和社会合作,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维权能力。要注重加强新任职、新进入消协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区)级消协组织的秘书长上岗前应到上一级组织跟班培训,新调入消协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省消协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省消协系统搞好业务交流研讨,相互学习,提高整体素质。

消协组织要有坚强后盾

  对于规范和加强消协组织,狄伟说,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统筹考虑机关建设和消协组织建设,确保消费者协会编制、人员、经费、基础建设的需要;主管部门应培育和扶持消协组织建设和发展,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发展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规范发展,依法履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作为消费者协会的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消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对消协工作的领导,积极关心和支持消协工作,当好消协组织的坚强后盾。
  据了解,目前,辽宁省消费者组织有消保委、消委会、消协,各地名称都不同,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认知性混乱。对此,狄伟认为,为适应新《消法》对消费者组织法定名称的要求,理顺全省消费者组织的机构设置,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系统垂直管理期间由省编办核准设立的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的编制、经费来源、级格等,向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为相应的消费者协会,建立起全面覆盖的消协组织体系。
  狄伟说,消费者协会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履行法定的公益性职责,是政府公共服务属性的补充和延伸,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参与社会共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极。因而,加强消费者协会建设,是维护广大群众现实利益的根本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狄伟向记者介绍,辽宁省工商局46号文件下发后,各级消协组织要根据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式、完善维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维权问题发现机制、诉求反映机制、纠纷调解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消协组织上下联动顺畅、消费维权平台高效规范运转、消费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的消费维权新机制,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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