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消协高陂分会罗礼忠维权二三事
罗礼忠(左)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知识。
■康学军 本报记者 朱海 文/摄
在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消费者协会,有一位很“罗”的人(当地俗语,“罗”即很牛的意思),他叫罗礼忠,是万安县消协高陂分会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扎根基层从事消费维权工作30年如一日,只要有消费者投诉申诉,不管是休息时间还是节假日,老罗从来不含糊,再难的消费纠纷到了他手里,都能顺利解决。“有问题找老罗,找老罗没问题”,成了当地群众的口头禅。
客观公正的“热心人”
2014年2月8日,新《消法》即将实施之际,万安县潞田镇村民曾智在某食杂店购买了一箱烟花,售价为196元。事后,曾智发现,同款烟花在其他商店的售价仅为185元,认为店主袁某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当即向消协投诉,要求店主赔偿自己的损失。
老罗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同事一道驱车来到20公里外的潞田镇。经过询问,得知袁某当时因生意忙,误将另一款较小规格烟花,以196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智。
袁某表示,愿意补足差价。但曾智认为袁某有价格欺诈行为,应按新《消法》规定赔偿。老罗耐心解释说,袁某的疏忽大意是这次纠纷的主要起因,并非有意欺诈,且新《消法》尚未正式实施,所以不能按新《消法》来处理。
最后,在老罗的热心调解下,袁某答应赔偿曾智150元作为补偿,曾智对老罗的调解感到非常满意,动情地说:“老罗,你真是个‘热心人’。”
消费者的“贴心人”
事有凑巧,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当日,高陂消协分会接到吉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下派的一个投诉:消费者彭春红在万安县潞田镇某奶粉专卖店购买的一罐奶粉存在假冒嫌疑。
这天正好是星期六,老罗本来在家休息,但一听说此事关系婴幼儿健康,他立刻中止休假,主动请缨,迅速从县城赶到30公里外的潞田镇银塘村实地调查处理。
彭春红告诉老罗:“我8个月的女儿一直在吃同一品牌的奶粉,所以我对该品牌奶粉非常熟悉。此次店主刘某销售的奶粉,无论是包装,还是色泽,与我之前购买的奶粉均有明显差别,且女儿食用后出现呕吐症状,我怀疑这罐奶粉是假冒的。”
店主刘某坚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没有问题,并说了三个理由,一是近期该奶粉改变了外包装,二是自己销售的奶粉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三是小孩呕吐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
为了对消费者负责,老罗当即拨打了该奶粉生产厂家的电话,证实该奶粉的确改变了外包装,且对添加剂作了部分调整,奶粉色泽与以往确实有些不同。
一场虚惊过后,厂家对小孩出现不适表示慰问,赠送了一罐相同型号的奶粉。消费者彭春红对调解结果无异议,对老罗放弃休息、认真调解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敬佩,连声说:“老罗,你真是个‘贴心人’。”
认真工作的“耐心人”
不久前,万安县韶口乡青年农民康敏强向消协投诉:高陂镇康某的家具店销售的家具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要求消协尽快调查处理。高陂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派老罗前去处理。
康敏强向老罗反映,他在高陂镇康某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家具,使用没几个月,他和妻子就出现了不适症状,全身皮肤过敏瘙痒,医生初步诊断为甲醛引起的皮肤过敏。但店主康某一直推脱说自己只是销售者,责任在生产厂家,不愿更换家具。
为此,老罗多次耐心地向店主康某解释《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经过老罗的耐心说服教育,康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换家具,并赔偿消费者3680元。
康某感慨地说:“老罗,你三番五次、不厌其烦地调解,我服了你,你真是个‘耐心人’。”
近几年,老罗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超过200起,连续两年被吉安市消协评为“投诉调解能手”,16次获得市、县工商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老罗对记者说:“我的维权行动不会歇脚,更没有停靠站,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的‘维权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