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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年检当休矣
作者:晏扬


    ■晏扬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车主会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交纳罚款,车辆才能通过年检。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但在广东佛山市,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她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违法记录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陈女士告赢了(据1月20日《佛山日报》报道)。
  自己的车辆有违法记录没有处理,罚款拖着不交,却责怪交管部门不让车辆通过年检,还理直气壮地到法院打官司……也许在很多人看来,陈女士简直是无理取闹。然而法院却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交管部门为陈女士补发年检合格标志。为何?
  说起来其实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显然,按此规定,交管部门不能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法院正是据此判决陈女士胜诉。
  那么,包括佛山市交警支队在内,各地交管部门为何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呢?这其实也是有章可循的:在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当两者的规定相抵触时,法院的判决当然是“依法不依规”。事实上,此前几年,有湖北的车主、山东的车主、广东的车主,都打过与陈女士相同的官司,并且一一胜诉。只是,虽然他们都告赢了交警队,但《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始终屹立不倒,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相挂钩,仍然是各地的通行做法。
  从法理上讲,当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部门规章应自动失效,或者作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既没失效也不修改,显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摆在那里,各地交管部门却长期有法不依,甚至集体公然违法,纵然一再败诉仍我行我素,不得不说是令人尴尬和遗憾的事情。
  平心而论,交管部门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有不得已的成分,也有合理的成分,旨在以此强制车主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并“倒逼”车主平时遵守交通规则,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但话说回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其道理:年检只是检验车辆性能是否合格,保障车辆行驶安全,这是第一要务,不应该附加其他条件。或者说,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一码归一码,督促车主处理违法记录,应当采取其他方式。
  两种规定都有道理,至于哪个更有理,也许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无误的:这种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状况不应继续下去,车辆年检中“法与规”的矛盾和冲突亟需化解——要么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两者的规定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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