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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未获受理
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1月30日,在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过去一个月后,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2015年1月6日,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的《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2015年1月7日,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说明》,详细阐述本案符合公益诉讼特征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理由。
  2015年1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关于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我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的函》。
  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补充提供有关被起诉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材料。为此,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16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指出“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立案。
  在多次补充材料,同时多次去函要求依法立案后,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30日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此,浙江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失望。
  据介绍,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此次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前经过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浙江省法学会受浙江省消保委委托,组织该省有关专家学者就该案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铁路运输企业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拟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的诉讼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且对推动国家服务行业的进步,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实施均具有积极意义。
  2015年1月27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专门就本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此次公益诉讼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特征。
  据悉,在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浙江省消保委已于1月30日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书,裁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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