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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没愈合就被轰走 重新入院还须再交钱
“跨年”住院费钱又伤神
作者:李丹丹 耿记安


    ■李丹丹 本报记者 耿记安
  到了年底,医保患者病还没好,就会被医院要求出院,实在不能出院的,可以继续住院,但也必须在12月31日办出院手续,次年1月1日再办入院手续。而这一“出院”一“住院”,医保患者就需要多掏一回900元的住院起付费。这让在河南省郑州铁路中心医院(即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五附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及家属颇感不满。

投诉
再入院再缴起付费

  郑州市民马女士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12月初,儿子小陈在郑大五附院住院做了胆囊切割手术。2015年元旦临近,院方一再要求小陈出院,而那时候小陈的刀口还没有长好,没有达到出院的条件。
  然而,院方一直催促小陈出院,后来见小陈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又说如果不想回家休养,可以只办理出院手续但仍然在医院住院,2015年1月1日之后再办理入院手续。院方强调,这样做只是为了配合医院走个医保程序。
  无奈之下,2014年12月31日,小陈被迫出院回家。可是由于伤口没有愈合,小陈在家很快感到身体不适,于2015年1月1日再次住进了郑大五附院。
  让马女士没想到的是,为儿子再次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要求再缴一次住院医保“起付费”900元(编者注:
医保起付费,是指要参保患者个人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部分再按比例报销)。马女士认为,在病人伤口没有愈合的情况下,医院强制要求患者出院,而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后又再收一回医保住院“起付费”,对患者来说不合理。
  连日来,本报还接到多个郑大五附院患者打来的类似投诉电话。患者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调查
大多数患者表示不满

  1月27日,记者见到了小陈,提起被郑大五附院“赶”出院再住院的事情,小陈一脸的气愤和无奈。
  小陈向记者出示了他两次入院的报销凭证。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做手术留下的刀口还没有长好,院方就多次要求自己出院,迫于无奈,他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手续回了家。回家后,因为伤口实在太疼,晚上都睡不着,于是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1月1日又不得不再次回到郑大五附院住院。
  记者从小陈提供的住院报销凭证上可以看出,医院分别按两次收取了医保住院起付费900元。
  小陈还向记者透露,在该医院,他的遭遇并非个例。没到年底,该医院就会出现“出院潮”,“被”出院的患者主要是郑州铁路局的职工或离休医保参保人员。
  随后,记者赶到了郑大五附院进行了走访调查。走访过程中,一些在该院住院的患者告诉记者,在元旦前确实也遭遇过被郑大五附院要求出院结算的情况。
  有些患者表示,医院要求出院往往并不是真的要住院患者出院,如果达不到出院条件,也可以在12月31日仅办理出院手续,过了凌晨也就是2015年1月1日,再办理入院手续。期间,可以在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大多数患者对医院的这种做法表示不满。“年底要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年初又重新办入院手续,还重新再收医保起付费,这不仅折腾了患者或家属,还让患者多花了近千元的起付费,谁碰到了也不乐意啊。”患者张先生对记者说。

回应
只能执行医保规定

  医院为什么年底就要求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呢?1月23日,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其表示该医院是按照郑州市铁路职工医保规定,在每年的12月26日到31日期间必须要进行一次年度结算,如果患者不办理出院手续就无法开展此项工作。
  该人士强调,医院只是执行相关政策,所以院方会要求患者在年底没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出院手续,到第二年年初再办理一次入院手续。针对病情延续治疗期间再次办理入院手续还要再缴纳医保起付费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受政策所限,医院只能这样收费。
  记者对郑州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与郑州市铁路职工医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异同进行了比对。根据郑州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每年的12月31日前几天,因为年度结算需要,医保定点医院也要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但是如果病人没有达到出院标准,第二年年初再次办理住院手续时,视为延续性治疗,不需要重新缴纳医保入院起付费。

观点
医保政策应以人为本

  1月29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上述情况在全国也有普遍性。之所以一些地方医保住院不能“跨年”,这和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的医保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各地的医保制度,都会设定每一年的收费标准、报销比例、起付费标准和报销最高限额等重要的数据标准,这些数据一般每年都会有所变动。然而每一年的12月31日和1月1日正好是在这个节点上,因此医院往往会要求医保患者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如果未达到出院条件,可再于第二年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徐强胜认为,“先出院再住院”的操作流程显然有悖于正常的诊疗程序。住院患者是否该出院应该是由其病情来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患者达到了出院的标准才应该出院,不能因为政策层面上的一些规定,而让病人在出院指征还没有达到出院标准的情况下让其出院。这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是说不过去的。而在未达到出院条件的患者再次办理入院手续时,重新收取医保起付费的做法同样显失公平,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患者的负担。
  徐强胜指出,医保部门在制定医保政策时也还需要更多地考虑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是否方便等问题,否则就会让“以人为本”成为一句空话,甚至会导致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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