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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5月试点商业车险费改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在10余次的征求意见后,商业车险费改正式启航。2月3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监会产险部主任刘峰在当天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有关自主确定费率的基准、车型数据库等细节内容都在试点方案中得以明确。这意味着今后驾驶不同车型以及不同的违章记录、出险金额或会产生不同的风险费率,风险系数较高的将承担较高的车险保费。《意见》明确,费率改革核心目标是要形成市场化机制的条款费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将拥有部分的产品定价自主权。
  为此,《意见》提出了新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即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由险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
  同时,《意见》还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示范条款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车险保障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支持中保协成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专家评估委员会,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
  “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把商业车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行业,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刘峰在答记者问时如是表示。
  刘峰介绍,新的费率形成机制将使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改革后部分高风险车主可能保费上涨,但多数车主保费将下降,“经过测算,改革前后总体费率将保持平稳”。
  在“放开前端”、赋予险企自主定价权的同时,《意见》还要求“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意见》强调,将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公司调整定价、核保、费用、渠道政策,将单一的高手续费、高费用竞争转变为以优质优价为目标的全方位竞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监会还将建立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情况的回溯分析机制,深入排查因商业车险费率拟订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隐患,有效防止因商业车险费率过高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因费率过低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商业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刘峰说。
  记者获悉,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将于5月前后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省市启动,随后将根据试点情况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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