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3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意见》包括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大力推进12315“五进”建设,将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落到实处3个部分。
记者了解到,通常情况下,经营者能够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但仍有一些经营者诚信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首问制度的核心点在于,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意见》明确,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据介绍,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记者就《意见》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有关报道详见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