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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商:签合同要基于自愿与法定
作者:李其民 朱海


    ■李其民 本报记者 朱海
  为规范汽车销售中的合同格式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24日,江西省工商局专门召开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评审会,邀请相关执法部门、消协组织、法律界专家学者等,对江西市场汽车销售企业经常使用的简易购车格式合同进行了分析、点评,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问题条款一:
  “为保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点评:《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上述条款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
  建议:应更改为“根据双方自愿、协商后决议,签订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问题条款二:
  “甲方如需办理购车按揭贷款,应另订立按揭贷款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若甲方所提供的按揭资料未能通过银行审查,乙方可以返还甲方定金。”
  点评:《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
问题条款三: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
  点评: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约定清晰,唯独对质量约定失语。
  建议:合同应该在质量上做到具体明确:1.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乙方提供的办理汽车牌证的随车资料,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问题条款四:
  “交付时间为 年 月日。产品交货地点为乙方4S店,由甲方自提。”
  点评:提车地点不详细,消费者现场提车除了对新车的外观内饰了解,其他的性能配置无法获知。
  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提车地点。消费者在提车时,最好让对轿车比较熟悉的相关人士现场进行验车,确保新车无误。
问题条款五:
  “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点评: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自主选择权。
  建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方只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可以自主解除合同”,消费者可以自主解除合同。
问题条款六:
  “违约责任:(一)若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余款,应及时通知乙方,付款时间可顺延六天。到期仍不能付款,以实际发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交车,应及时通知甲方,交车时间可顺延六个工作日。到期仍不能交车,以实际发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条款只规定了甲方超过三十天有权终止合同,而没有明确乙方超过三十天应如何处理;其次,顺延六天和六个工作日,不是一个概念,违约责任不对等,显失公平。同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建议:合同既然规定甲方违约超过三十天的责任,反之,也要规定乙方的责任;其次,统一“六天”或“六个工作日”;单方面违约,另一方可以追讨违约金或者定金。
问题条款七: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车延误,则不属违约,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议:加上上述条款,此条款方才成立。
问题条款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点评:此条款排除消费者解决争议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解决途径的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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