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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黄金酒 消费者获3倍赔偿
作者:李文军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李文军 记者吴采平)近日,湖北省钟祥市消费者委员会依《消法》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使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
  3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消费者张先生在钟祥市胡集镇出差时,在该镇某商场花费318元购买了两瓶黄金酒,准备饮用时,发现酒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顾客已经开封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商家投诉到钟祥市消委会胡集分会。
  胡集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商场,联系到商场负责人及营业员,并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耐心地向经营者进行宣传,商场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按《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场负责人将318元购物款返还给张先生,并赔偿其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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