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行想送您一张金卡借记卡,金卡的办理本来是有一定门槛的,由于您个人资信非常好,因此该卡属于邀请性质,没有任何办理门槛且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
2008年初,王先生接到了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打来的推销电话。在客户经理所述的优厚条件下,王先生同意接受银行的邀请,申领了信用卡。
2013年4月,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时,意外地发现这张卡自2012年6月起,每月被收取了150元账户管理费。在询问了银行客服人员之后,王先生被告之,2009年12月1日起,该行向全部用户发布通告,对账户内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每月150元的账户管理费。
王先生对银行这样的做法非常惊讶和愤怒,多次向银行投诉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不久后,王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退回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并赔偿违规金额1650元,精神赔偿2370元等。
2013年7月8日,浦东法院对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开庭前,银行向王先生退回了所有的账户管理费。法庭上,原告王先生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被告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一。(注:王先生起诉时正值消法修正前,根据2013年10月25日修正的新消法第55条,消费者可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要求获得三倍赔偿)。被告银行辩称,其从未向原告承诺终身免费,在收取之前已经在各网点张贴了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被告已在庭前将管理费退还,故不存在退一赔一的说法,也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开户银行在为原告办理金卡的过程中,并未与原告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事后又未与原告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其虽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告示并不当然对原告具有约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请。 (赵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