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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要做强发现机制
作者:燕农


  标准体系—行政监管—发现机制—严惩重处,如此才能构成一个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链条,并释放足够的震慑力量。不难发现,发现机制在其中至关重要,不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还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践效率,并最终维护法律权威。

■燕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食品安全将实行最严监管,在拓宽案件线索、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发力。(据8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设置了对违法企业的重处条款,高额罚款、刑事处罚、终身禁入一个都不少。相配套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将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同时实行最严监管,推进责任“上墙”,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从标准到监管再到处罚追责,将形成一套严苛的法律和制度规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然而,再峻厉的法律出台,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处罚和追责,而在于以严谨的法律程序和严苛的处罚条款,震慑蠢蠢欲动的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严苛的罚则固然重要,而日常监管与发现违法同样不可或缺。只有以有效的发现机制去配合严苛罚则,法律才会起到最大的震慑作用。
  进一步讲,行政执法的阶段性打击,显然没有稳定的发现机制效力长久。当一家食品企业熟谙违法后的严苛罚则,同时又晓得身边每一双见证的眼睛随时有可能将违法行为曝光,其违法的冲动就会被压制到最低。从这个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终删除了“有奖举报制度”条款,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然而现在并非无可补偿,不妨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制度为基础,坐实、做强被发达国家食品监管证实行之有效的“吹哨人制度”。
  无可否认,完善的有奖举报制度才是食品违法的发现机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补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空间,又可以节约行政的监管成本。标准体系—行政监管—发现机制—严惩重处,如此才能构成一个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链条,并释放足够的震慑力量。不难发现,发现机制在其中至关重要,不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还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践效率,并最终维护法律权威。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要彰显严的本色与力量,就需要配套一个疏而不漏的发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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