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新车雨刷器“三包”有效期无端少了66天
卖车人能否澄清欺诈之嫌
作者:尹训银


    ■本报记者 尹训银
  “新车买回来才3个多月去换雨刷,客服人员竟说雨刷马上就要过‘三包’有效期了,刚买的新车怎么会临近‘三包’有效期呢?”近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消费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自己遇到的麻烦事。
质疑
新车临近“三包”期
  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2日,他在聊城市茬平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1.4T小汽车。7月24日,因雨刷不太好用,张先生给聊城市北斗大众4S店打电话要求更换雨刷。4S店客服人员告知张先生,雨刷还差3天就要过“三包”有效期了。张先生感到疑惑,提出质疑:新车才买了3个多月,雨刷怎么就临近“三包”期有效期了呢?客服人员答复说,雨刷属易损件,“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或1万公里。相关信息显示,张先生的车是从今年1月27日开始计算“三包”有效期的。
  为了弄清真相,张先生来到聊城市北斗大众4S店。通过调取新车信息,发现该车的“三包”有效期的确是从今年1月27日开始计算的,而且1月27日登记的这辆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张先生4月2日购买的1.4T小汽车完全一样。
  “我买的车怎么会出现两个‘三包’有效期?由于该车实际上在今年1月27日已经开始计算‘三包’有效期,我购买这辆车后,新车的‘三包’有效期莫名其妙地缩短了66天。这就使得这辆车有66天不能享受厂家承诺的3年或10万公里的质保期,更不能在全国其他4S店享受这66天的联保政策。假如新车在这脱保的66天里发生重大故障,相关损失谁来赔偿呢?”张先生对记者说。
  针对这些问题,张先生多次找4S店协商。4S店回复称,车辆录入质保记录是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以办理购车手续时购车人的信息为依据。“也就是说,这辆车在今年1月27日已经被售出,可是我明明是今年4月2日才购买的新车,新车的‘三包’有效期也应该从4月2日算起才对啊,尤其是厂家更应该根据售车发票和购车人的信息来建立质保档案啊,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呢?”张先生质疑道。
  就这样,张先生来回跑了一个多月,4S店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回应
正在查找原因
  据了解,所谓“三包”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也就是说,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包修期之内,经营者按“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3种责任,而从第2至第3年或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经营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承担修理责任。包修期是指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8月19日,聊城市茬平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魏的经理告诉记者,张先生反映的他购买的新车出现两个“三包”有效期的问题,可能是厂家系统升级造成的。记者问,既然是厂家系统升级造成的,那么有没有其他车主也遇到类似情况?魏经理说,类似情况目前还没有听说过。
  随后,聊城市茬平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庞的经理主动给记者打来电话。庞经理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张先生所购买的车肯定是新车,至于一辆车为什么会出现两个“三包”有效期的问题,4S店已经汇报给厂家了,到底是什么原因目前厂家也正在积极查找,在厂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之前无法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观点
存在销售欺诈可能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上述纠纷中,经销商涉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首先是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车辆出现的情况,经销商在售车时可能是明知的,没有明确告知可能是担心消费者知道后不会购买。其次是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三包”权,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汽车“三包”有明确的时间期限,一旦过了某个时间节点,如果是类似发动机等部件出现问题,消费者面对高额的维修费用就只能自行承担。第三,经销商还存在销售欺诈的可能。根据经销商的说法,质保记录是以发票为准。由此分析,在张先生购车之前,该车可能开具过售车发票。一旦查实这种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谢凯凯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除了查看车辆本身质量外,也要查询一下质保记录,留好购车合同发票等票证,谨防权益受损。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省消协汽车投诉专业办公室主任王云鹏认为,对于消费者的疑问,经销商应做出解释。《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纠纷中,车辆质保期与消费者发票不符,经销商有举证义务。鉴于以上情况,张先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卖车人能否澄清欺诈之嫌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