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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的新宝马竟是召回车
作者:尹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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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截图。
■本报记者 尹训银
“花了近30万元买的一辆华晨宝马X1小轿车,竟然是一辆已经发现问题的召回车,经销商怎么能这样忽悠消费者?”近日,家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的韩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消费者:买到了召回车
  据韩先生介绍,今年7月30日,他在泰安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了近30万元购买了一辆华晨宝马X1小轿车。8月25日,正在外地出差的韩先生接到华晨宝马客服人员的电话,称韩先生购买的华晨宝马X1小轿车,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部分批次燃油箱的燃油泵安装口处发生变形,导致密封不良,车辆燃油箱可能在加满燃油后发生泄漏,存在安全隐患。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进行检查,并为存在问题的车辆免费更换燃油箱,以消除安全隐患。这下可把韩先生急坏了,自己刚买的新车怎么会有安全隐患而且还要召回呢?
  此后,韩先生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了解到,今年7月8日,华晨宝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回部分华晨宝马X1小轿车的召回通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召回2015年3月19日至4月23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华晨宝马X1sDrive18i,X1xDrive20i及X1xDrive28i汽车,共计4335辆。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主动联系相关车主,安排维修事宜。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今年7月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召回通告,为什么泰安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月30日还在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召回车呢?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韩先生质疑道。
  韩先生告诉记者,了解情况后,他多次联系经销商要求给个说法,可经销商避重就轻,不谈召回的事,只是承诺可以赠送韩先生几次车辆保养。韩先生对此不能接受。
经销商:不知召回公告
  8月26日,记者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看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召回2015年3月19日至4月23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华晨宝马 X1sDrive18i,X1xDrive20i及X1xDrive28i汽车,共计4335辆。召回原因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内容一样。
  同样,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也于2015年7月8日发布了国内召回公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国产X1车辆,召回实施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
  8月27日,泰安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吴某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当时卖给韩先生车的时候他不知道召回公告的事。记者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今年7月8日已经发布了召回公告。吴先生说,公司没有人通知他。
  随后,泰安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卖车的时候他们的确不知道召回公告的事,获悉召回公告的事也是在最近几天,厂家让他们通知韩先生,要求韩先生提供一下燃油箱的序列号,然后根据序列号再确定韩先生的车到底有没有问题,“我们不知道这部分车有问题,要是知道肯定是先检查一下,如果真的有问题也得修好了再卖。”
专家:商家涉嫌欺诈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汽车投诉办主任王云鹏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有确保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对缺陷产品有召回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品修理、更换、销毁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泰安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售卖汽车时把已公告需要召回的汽车出售给消费者,服务存在瑕疵,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韩先生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产品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应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上述纠纷中,从厂家发出召回公告到韩先生购车,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经销商怎么会不知道?即便是不知情,经销商也不能以此推卸责任。如果是厂家未履行告知义务而给经销商造成纠纷或损失,依据双方的合同,经销商可以向厂方追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有知情权。如果经销商当时告知韩先生真实情况,韩先生肯定不会购买一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构成欺诈。如果认定经销商是故意隐瞒车辆瑕疵而进行销售,就有商业欺诈的嫌疑。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相关法规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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