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广告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等,以往常见的童星代言产品、明星代言保健品等行为,都被新法明令禁止。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了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深入宣传新《广告法》,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环境,本报特推出“拒绝谎言,共筑诚信,聚焦新《广告法》实施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海清能否洗脱为虚假广告代言的恶名
作者:余知都
■本报记者 余知都 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首日,湖南消费者何先生以涉嫌虚假广告为由,将谷比利R禾润片的生产者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屋公司)与其代言人海清一并起诉至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代言广告成被告 何先生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他在多家媒体上看到了海清为营养屋公司生产的谷比利R禾润片所代言的广告,其中“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的广告语令其印象深刻。 何先生的父亲有膝关节疼痛的老毛病。基于对“国民媳妇”海清的信任,何先生在1号店网络商城看到关于谷比利R禾润片的详细介绍后,在营养屋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瓶。几天后,何先生收到了货,包裹中附赠有一本设计精美的产品宣传册,封面大幅突出了海清的代言推荐形象,还有醒目的广告语:“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宣传册内详细介绍称:骨痛关节痛,痛在关节,病在软骨,骨关节炎的传统治疗方法如理疗、口服消炎镇痛药物、手术等均具有明显缺点,要根治骨痛关节痛,必须补充氨糖软骨营养素,同时还需“留”住钙,谷比利R禾润片采用国际领先的氨糖软骨素CBP复合配方,独含新西兰进口的锁钙因子CBP,是专利骨关节养护配方。封底则再次突出宣称“骨痛关节痛,服用谷比利”。 何先生被宣传册内容吸引,在1号店的营养屋旗舰店一次性购买了30盒谷比利R禾润片。两次网络购物,何先生共花费3057元。 何先生后来了解到,谷比利R禾润片只是保健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保健功能仅仅是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不具有预防、缓解或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何先生认为,营养屋公司在广告中大肆宣传“骨痛关节痛,服用谷比利”、“用谷比利,关节不痛”,让他误以为该产品能有效预防、缓解及治疗骨痛关节痛,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应承担退货并支付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证明。何先生认为,海清身为公众人物,明知所代言产品为保健品,不具有预防、缓解及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且极可能在自身未曾使用过的情况下轻率为其代言推荐,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海清应当对营养屋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故此,何先生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营养屋公司向原告返还购物款2959元(其中一瓶已服用,不再计退款),赔偿9114元,原告向被告退回所购30瓶谷比利R禾润片;判令被告海清对被告营养屋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声明“喊冤” 9月2日,作为海清经纪公司的北京喜天影视文化工作室,针对海清为营养屋旗下产品谷比利R禾润片代言涉嫌虚假广告,被何先生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事,发表了两点公开声明。 一是海清为前述产品所进行代言的期限于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行之前即已届满,在上述期限之后,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之间的代言关系已经终止。营养屋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清理任何含有海清姓名、形象的相关广告。 二是海清所进行的上述代言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在新《广告法》正式颁行之前,工作室已经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严格、审慎地审查了海清的相关代言,并已主动联系相关主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广告代言事宜。 保健品禁用代言人 海清代言的谷比利广告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海清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认为,国家食药监局2005年颁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陈平凡表示,海清为谷比利R禾润片代言的广告中,突出宣称“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用谷比利,关节不痛”等,明显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明示该产品具有治疗骨痛关节痛的作用,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高认为,海清与营养屋公司的代言合同只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其他第三人;即便代言关系已终止,也不意味其无需为该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证明、推荐。如果代言关系确已终止,那么作为产品代言人的海清只是无需承担违反新《广告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并非无需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毕冬文认为,此案中,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海清涉嫌虚假代言,其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不适用新《广告法》,依据《消法》的上述规定,请求海清就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毕冬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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