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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难以自证清白——
商家为异味空调换新机
作者:戈莹莹 王文郁


    ■戈莹莹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新空调吹得消费者周先生家里满屋塑料味,由于超过了7天和15天两个重要退换货时间节点,空调售后部门只同意为周先生家的空调维修,拒绝为其退换货。今年7月,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消保局接到周先生的投诉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要求空调售后部门及生产企业自证塑料味不是空调吹出来的。由于空调企业方面无法自证清白,最终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空调。
新空调吹得满屋塑料味
  为了让家人过上一个凉爽舒适的夏天,家住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嘉园的周先生,早在4月份就以每台4500元的价格购置安装了两台新空调。因为当时天气还凉,空调始终没有使用。今年7月天热的时候,周先生刚使用空调就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在制冷过程中隐隐散发出刺鼻的塑料味道。用了几天后,异味愈加严重,家人被熏得实在受不了。
  无奈之下,周先生向所购品牌空调公司的售后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帮助解决空调异味的问题。售后维修人员先后两次登门检修,尽管都承认有异味,但始终无法找到异味来源。于是,周先生提出换货的要求。售后人员告诉周先生,异味问题并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范围,无法换货。而且,新的家用电器有异味是正常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异味会逐渐消失。售后服务方面可以尝试为周先生家的异味空调更换新电机,看看更换电机后异味会否消失,但新电机要从厂家发货,可能需要周先生再等待2个月才能更换。
  “正是热的时候空调却用不上,等空调修好夏天也过去了,而且哪有新空调刚用就要更换电机的道理?”周先生对空调售后服务部门的答复难以接受,于是向鞍山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消保局办案人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同该品牌空调的售后经理一起来到周先生家查看空调情况。当空调打开后,封闭的房间内立刻充斥着明显的塑料味,连售后经理也表示确实“待不下去”。
  消保局工作人员经实地了解后认为,周先生家的这台空调虽然工作正常,但同另一部同型号空调相比异味明显很大,确实会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可以认定该空调存在瑕疵。
  尽管如此,空调售后经理仍坚持认为异味问题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而且空调购买的时间太长,超过了退换货时间,无法为消费者更换新的空调,但可以为消费者免费维修。
无法自证清白 厂家换新机
  针对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鞍山市工商局消保局办案人员表示,《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空调企业自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6个月内,因发现“有异味”的瑕疵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如果售后方坚持认为空调异味非质量问题,那就应该“自证清白”,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台空调没有瑕疵。空调生产企业的售后部门必须明确说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并证明该异味的产生不是由空调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而且,不能由生产企业承担全部检测任务,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证明。
  看到工商机关依法处理这起投诉的态度,空调售后经理立即表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沟通。而空调生产企业则表示“无法举证”,愿意为周先生立刻更换一台同款全新的空调。
举证责任倒置让维权有力度
  鞍山市工商局消保局工作人员表示,在以往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此类商品质量问题难以检测,也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因此通常商家拒绝承认是产品有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商家在处理纠纷时扯皮推诿,消费者难以维权。《消法》第二十三条将以往消费者需要“拿证据维权”,转换为举证责任倒置,让商家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同为举证,但举证责任人的更换,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保障了消费者在维权时具有更高的成功率。
  对于遇到此类纠纷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权,鞍山市工商局消保局提醒消费者:一是要注意维权的时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应立即试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及时维权,以免超过维权时效。二是要注意保存好证据。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维修记录等等,作为维权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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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版:家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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