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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宣传别轻信金融消费不可任性
作者:许晓骁 刘浩


    ■许晓骁 本报记者 刘浩
  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逐步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通过金融消费提高生活质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但由于消费者重收益轻风险,缺乏金融专业知识,部分金融机构借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以信用卡犯罪为例,超过九成为诈骗犯罪,除恶意透支构成的犯罪外,伪造、骗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也占到很大的比例。上海法院系统日前审结的几起案件,给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了个醒。
◆典型案例一
投资贵金属当心黑平台圈钱
  2013年6月,上海消费者韩先生在自称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市场部总监李某的带领下,到该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处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为韩先生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委托资金为12万元,期限6个月,预计年收益为24%,公司承诺保本,若出现损失由公司承担。
  李某随即为韩先生办理了开户、入账等相关手续。当日下午,韩先生投入账户资金12万元,李某负责独立操作。然而事与愿违,不到两个月,该账户已亏损10万余元。追讨损失无果的韩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甲公司辩称,韩先生所持《资产管理协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李某也不是公司员工,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协议签署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进行,韩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签约当时难以分辨、判断人员身份及公章真实与否。甲公司经营混乱,放任非公司职员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签订协议,对此宗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其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但韩先生未认真阅读 《客户协议书》中有关禁止代客理财的条款,在高收益诱惑下与业务员签订违法的保底条款,应对损失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韩先生支付7.2万余元。
  据介绍,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受理多起因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参与贵金属市场交易发生资金损失而起诉维权的案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贵金属交易公司存在无资质从事期货或类期货交易、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伪造行情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典型案例二
购买基金别忽略风险条款
  上海徐汇区居民吴女士到附近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理财顾问沈某向其热心推荐一款短期理财产品。吴女士表示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银行计算机代她操作购买了9万元基金产品。整个过程中,银行均未与吴女士办理书面手续,在后来的案件审理中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吴女士进行了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
  3个月期限届满,吴女士到银行取款,方知该基金已发生亏损。之后,吴女士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基金全部抛售,较当初出资亏损近2.5万元。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理财顾问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市场运作方式,揭示相关风险。然而银行方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吴女士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购买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吴女士让银行工作人员代其申购涉案基金,在申购前,未根据网络系统提示,阅读风险提示并接受风险评估,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
  结合吴女士和银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吴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三
信用卡被盗刷撤销不良记录
  在金融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中,银行卡纠纷成为数量最多、增长最快的一类。
  2013年8月11日,上海市民陈先生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在山东省某钟表经营部通过POS机消费1.3万元,签购单上签名为“宋某某”。未开通消费短信提醒服务的陈先生对此浑然不知,一直到同年9月4日接到信用卡对账单后才发现异常。当日陈先生向银行客服热线反映,申请止付。又因其已预定当天机票去深圳出差,9月6日返沪,9月7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因就该笔交易是否为他人盗刷存在争议,陈先生未按银行指定期限还款。但银行还是向征信系统报送了陈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陈先生觉得冤枉,起诉要求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相关交易确实存有疑点,陈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达到“初步证据”的标准。因此,在争议解决之前,陈先生有正当理由暂不还款,该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不应当被记入不良征信记录而使其信用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所以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表明,去年上海三级法院共受理涉信用卡犯罪案件1386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93.8%,其中超过九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此类案件中除恶意透支构成的犯罪外,伪造、骗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也占到了很大的比例。
●法官提醒
少些冲动 三思而行
  上海市一中院法官提醒,金融消费者应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蕴含的市场风险,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需求,慎重作出决定,切忌贪图小利、盲目跟风。
  在作出决定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当知悉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无论你在哪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场所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定要知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体是谁,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还是基金公司,是自营产品、合作产品还是代销产品。
  二是无论宣传册上号称的预期收益率有多高,一定要知悉该产品是否保本,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亏损多少金额。
  三是无论营销人员如何宣传资金回笼快、不收手续费,一定要知悉产品周期以及除手续费外还存在哪些收费项目。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面对形形色色的金融产品,消费者一定要少些冲动,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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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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