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患者因肾结石,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遭到粗暴处置,导致左侧肾摘除、肾功能萎缩以及左侧输尿管缺失,分别构成八级和九级伤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1335.04元。
重庆患者洪志文诉称,2013年9月7日,他因“左腰背部胀痛”进入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巴南区二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及双肾结石,3天后实施了“经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然而,在碎石及排石后的退镜过程中,由于医生处置不当,导致输尿管断裂。在退出输尿管镜时,输尿管镜上残留有长度20cm的输尿管组织。
巴南区二院立即将洪志文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撕脱伤”,当天便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及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洪志文住院22天后,于同年10月1日出院,产生医疗费70813.16元。
同年11月26日,洪志文因手术后“转移性头晕”,前往重庆新桥医院治疗,该院门诊病历载明:“移植肾测值相对右侧偏小,实质变薄回声,血流灌注差。”
同年12月,洪志文将巴南区二院、重医附一院告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洪志文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定巴南区二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未常规进行息肉去除,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输尿管严重撕脱,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100%。而重医附一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洪志文的损害后果(左输尿管撕脱、左肾摘除及自体肾移植后萎缩丧失功能)无因果关系。
该鉴定所鉴定洪志文左侧肾摘除+肾自体移植术后左肾萎缩、肾功能丧失,伤残等级为Ⅷ(八)级;其左侧输尿管缺失,伤残程度为Ⅸ(九)级。洪志文对此鉴定无异议,并申请撤回对重医附一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巴南区二院则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未被法院许可。
庭审过程中,该鉴定所鉴定人汪传俊出庭做证时指出,巴南区二院医生实施手术时操作粗暴、强行退镜、暴力牵拉导致患者输尿管全程撕脱,且长度达到20厘米,其造成的伤害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没有任何关系。
2014年10月,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巴南区二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洪志文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1335.04元。
巴南区二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