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打折促销几乎已成网购平台的惯用营销招数,其原价是否真实,消费者多有疑惑。日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标注虚构原价的商家敲响了警钟。因被告商家不能按消费者要求提供原价销售记录,法院认定其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其退一赔三。
乐山消费者李枚加诉称,今年7月3日至7日期间,其在天猫商城网店“三特家居旗舰店”拍下多件衣架、裤架,付费共计749.10元。收到商品后,其发现质量较差,物价不符,怀疑该网店虚标了价格,于是通过旺旺聊天,要求提供商品原价销售记录,但对方不能提供。
李枚加称,其所购的每一件商品,在该网店都有单独页面展示。其中在“男款、纯白色,三特实木衣架10支装”的展示页面中,对价格描述如下:用横线划掉“价格¥106.00”中的数字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注“促销价¥31.80一口价”中的“¥31.80一口价”,其余商品网页展示亦如上述。
李枚加认为,该网店不能提供原价销售记录,涉嫌构成原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即“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构成价格欺诈。”其中还对“虚假原价”作出定义,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表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销售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按照《合同法》和《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李枚加向乐山市中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网店商家桂林市三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购物款749.10元,3倍赔偿损失2247.30元。
被告辩称,所经营商品价格在网络平台上显示,且属于市场主导类价格商品。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货比其他商家,又通过与答辩人洽谈,进一步核实了商品、价格后,才与答辩人交易成功。本案网络购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网络行业交易规则。答辩人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针对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参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以促销方式销售商品,却未能提供原价销售记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价格欺诈,原告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据《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即2247.3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李枚加的诉讼请求,撤销的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4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