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消协点评预付式消费卡券六大问题
■唐凤阳 本报记者 洪敬谱
预付式消费由于没有系统的总体设计和保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主体不统一,消费者自身防范意识薄弱,在预付式消费卡券的发行、流通与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存在许多问题,安徽省滁州市消协通过调查问卷发现,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卡券的满意率只有43.59%,预付式消费市场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维权基础需加强。目前在预付式消费市场上,能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的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部门规章只有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力度较弱,空白较多,造成法不足以依。在这些较少的法律法规中,了解预付式消费管理规定的消费者只占11.39%,可见,消费维权基础还需加强。
问题二:监管主体不统一,维权渠道需畅通。预付式消费卡券的规范管理较为复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涉及工商、金融、商务、税务、公安等众多部门,其监管主体较多,若将预付式消费卡券当作代币票券看待,其市场监管主体应为各级人民银行;而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的企业基本属于商贸流通领域,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其市场监管主体为各级商务部门;但实际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最多的是个体工商户,却不在该办法的规范调整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主体又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主体不统一,造成“九龙治水”的局面,维权渠道不顺畅。调查发现,最终导致出现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有19.14%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
问题三:协议条款不明确,维权难度需降低。部分提供预付式消费卡券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卡券上设置诸多不合理的条款,免除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对设置使用期限的不满意率达33.92%,对不记名卡不能挂失的不满意率达30.93%,其他诸如设置一次性消费金额、限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种类、售出后恕不退款、仅限于本人使用等情况也较多。这些苛刻的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问题四:市场经营不规范,维权责任需落实。部分经营者在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时夸大宣传,片面宣传,甚至虚假宣传,调查中发现,在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时经营者夸大宣传的占15.53%,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卡券协议时,详细说明重要条款的只占9.95%,故意隐瞒重要消费信息,片面宣传情况普遍存在。有些经营者不以诚信经营为基础,违法违规出售预付式消费卡券,刻意关门歇业或者卷款潜逃,调查中发现24.04%的消费者遇到过经营者关门或者变更后,预付式消费卡券无法使用,亦不退款的情形。
问题五:法律宣传不到位,维权知识需普及。大部分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消费者维权知识的积累还处在被动式的接收过程中,法律宣传不到位,导致消费者维权知识的匮乏。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调查中,多达77.66%的消费者未与经营者签订购买协议,消费者了解国家对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的只占11.39%,在预付式消费行为中消费者法律法规知识明显匮乏,现有法规宣传不到位,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力度还需加大。
问题六:消费观念不科学,维权意识需提高。经营者在发售预付式消费卡券时,优惠、折扣幅度大,消费者往往被眼前利益所吸引,在不清楚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品牌信誉度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使用。调查中发现,有6.24%的消费者购买价值5000元以上的预付式消费卡券,常常出现预付式消费卡券金额还未使用完的情况下,经营者已经关门停业,消费者购买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不理性、不科学,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部分消费者还存在得过且过的观念,在明知经营者侵害自己的权益时,忍气吞声,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调查发现,消费者因经营者虚假或不实宣传要求退卡券而遭到拒绝的占15.53%,因预付式卡券到期不能退余额的占17.36%;而发生这些侵害消费权益行为时,有19.14%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积极主动维权的只占37.53%,消费者主动维权不积极,法律意识不足,维权意识还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