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搭售”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出现的一种独特现象,简单地来说,就是消费者要想买到某种紧俏商品或者名牌商品,经营者强行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其他的某些滞销商品或者劣质商品。这一在今天看来不可思议的“奇葩”商业行为,在当时的中国市场上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也是行政部门、消协组织治理时面临的顽疾。
回顾
1988年6月20日,本报刊发报道《搭售,搭售,何时休?》,对当时这一市场现象做了深入的报道。报道列举了一些强行搭售的典型案例,如在全国糖酒会上,所有名牌白酒都成为被“搭售”的诱饵,要买一箱五粮液,竟然要搭售一火车皮的普通白酒;在家电展销会上,要买一台名牌彩电,需要被搭售黑白电视、收录机、磁带等等。而且当时搭售的范围不断扩大,大到彩电冰箱,小到烟酒糖茶,甚至买一卷卫生纸都要搭售一打铅笔,买一盒名牌香烟要搭售三盒劣质香烟。搭售的方式也不断翻新,有强制搭售法、自选搭售法、低价回收法、明搭暗加法等等。
这些在今天看来让人感觉不可思议、难以置信的营销方式,在当时却已是“明规则”。虽然政府部门早已明令禁止搭售,但是搭售行为屡禁不止,且越演越烈。甚至社会上对于搭售的认识都不一致: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强行搭售的行为深恶痛绝,认为这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保护落后产品,不利于正当竞争,发展商品经济,必须禁止,但当时也有人认为,“搭售”是经济现状的产物,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应当任其发展。还有人认为,对搭售应区别对待,有的商品应该允许搭售,有的则应禁止。甚至还有人认为,搭售虽然不好,但还能买到紧俏商品,不然紧俏商品就全都走“后门”了。
对于这些观点,在《搭售,搭售,何时休?》一文以及编者按中,作者旗帜鲜明地指出,当时的商品生产满足不了消费的需要,是产生“搭售”的重要原因,但对于“搭售”问题认识上的不一致,也是这一“顽疾”难以根除的一个原因。“消费者有选择商品和服务”等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而在“搭售”这种公害面前,这种权利已经被剥夺。文章呼吁,应该追回那被剥夺的权利,并希望消费者就此展开讨论,提高和统一认识,最终解决“搭售”问题。
影响
这篇报道刊发后,报社又展开了后续的一系列讨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著名经济学家陶大镛表示,搭售是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法行为,从理论上说,它违背了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实践上看,它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绝不能任其泛滥。
当时的商业部部长胡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商品搭售问题相当严重,危害很大,《中国消费者报》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很有意义,商业部将对商品搭售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并要求各基层商业单位落实执行。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而随着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丰富,“搭售”这一极具时代特色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也终于在中国的市场上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