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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战餐饮业霸王条款首获最高法公开支持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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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消息,将重点整治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并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条款认定为不平等格式条款。由于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颁布,因此北京市工商局打击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行动尤其引人关注。而在北京市工商局向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宣战后,中国烹饪协会连同旅游饭店业协会带头反对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霸王条款的处罚,先是召开研讨会,后又发公开信要求全国人大释法。
回顾
  2014年1月9日是北京市工商局开始正式执法的第一天,而就在1月9日当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食品、药品企业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等。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并未明确餐饮企业是否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企业惯用的禁止自带酒水等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为此,本报随即启动了报道选题的策划工作,提出一方面需要采访专家,对餐饮霸王条款进行法律分析,支持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另一方面,尽可能采访到更多的政府部门,其中包括作为旅游饭店业协会主管部门的国家旅游局,烹饪协会主管部门的国资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1月13日,本报首先刊发《治餐饮霸王条款 合法正当顺民意》的报道,这篇报道采访了五位在消费权益保护法领域以及商品流通领域有深入研究的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资深律师,分别对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其违法的本质,肯定了行政部门执法的正当性,并指出废除这些霸王条款不会带来“双输”。同时还配发评论员文章《究竟谁在给市场经济秩序“添乱”》,指出真正给市场添乱的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旗帜鲜明地支持北京市工商局打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行动。
  1月15日,本报再度刊发报道《行业协会不能为霸王条款护短》和评论员文章《言行错位皆因屁股决定脑袋》,指出行业协会应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而不是片面地为行业利益代言。同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也通过本报表明态度,支持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并指出行业规则必须符合公平正义,霸王条款违法,理应予以清理。并呼吁广大消费者和霸王条款做斗争。
  最令人欣喜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2月14日,本报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该法。所以,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影响
  这一报道刊发后,引发巨大反响,各大主流媒体纷纷转载、报道。
  2014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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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回顾篇·维护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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