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协议,将共同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诉非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签约仪式上,双方共同发布了近年来北京市保险诉调对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五个案例系提示保险公司规范自身保险从业行为,另五个案例系提示消费者规范自身投保用险行为。“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当前保险行业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情形。”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说,在十大典型案例中,诸如保险代理人未将保险条款给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对保险的类型、责任范围等内容不做全面介绍,导致投保人错误选择保险类型;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从业时间短,对保险合同内容不能解释清楚等现象比较突出。“通过十大案例的公布,希望能对保险市场和消费者行为起到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审判的正向引导,对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对维护保险行业秩序提供应有的支持。”吴在存说。
据悉,2010年以来,北京市各类涉保纠纷年均达2.3万件,且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因此对保险纠纷案件采用了集中管辖制。全市80%以上的保险纠纷均由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常驻北京市内89家保险公司中,有86家北京分公司位于以上两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
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四中院履职以来,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构建了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健全了一体化、一站式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了信息共享、实时动态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立了典型案例述评指导制度,有序推进了保险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统计显示,由北京市四中院和铁路法院审理的1500多件保险纠纷案件中,调解撤诉率接近60%,且借助诉调对接机制由保险业协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据了解,今后四中院审理的保险纠纷类案件,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均可以委托保险协会介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将由四中院审核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此外,凡是在审理中发现的保险行业问题或风险,四中院还将及时向保险协会提出整改意见,保险协会将负责督促保险公司整改。
保险人不规范导致的五大诉调纠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其亲属提供证据与资料后,保险人以无法证明死亡原因而拒赔。
●法院提示:保险人不得以保险相对人提供证明和资料不足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为由拒赔。同时,如果保险人有特别约定而使保险人免予赔偿或支付保险金,保险人还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案例2:被保险人发生事故48小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此拒赔。
●法院提示: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充分尽到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全面了解、知悉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和法律后果的义务;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要重视自身权益,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案例3:机动车出事故后的合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以未追加定损为由拒赔。
●法院提示:交通事故后,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应以其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保险公司的定损并非认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双方当事人一旦就维修费用产生争议,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如鉴定合理,则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4: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被盗,保险人以约定“修理期间”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
●法院提示:就机动车辆投保人而言,在维修保养车辆时,应尽量选择专业门店,有相对封闭的维修作业区域,能够办理规范的车辆交接手续,避免意外事件发生后扩大财产损失。就保险人而言,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留存履行该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
案例5:投保单与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不一致,保险人以保险单中有“特别约定”而拒绝赔偿。
●法院提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签发的其他保险凭证均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经常出现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保险人必须举证证明相应约定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并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建议保险人完善投保单与保险单等在保险不同阶段签订的合同的核对程序,将不同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保险范围、免责条款等“特别约定”的内容统一规范,避免产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