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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任震宇
11月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报告》。《报告》显示,被评价的120条电视购物宣传信息中,有111条不同程度存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的问题,涉嫌违法率高达92.5%。
中消协于7-10月组织开展了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活动。在测评活动中,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33家卫视购物栏目和12家专业购物频道(7-8月间播放)进行信息采集和样品购买,并于8-10月就电视购物服务中涉及的售后服务、样品部分指标、宣传信息等方面进行了体验、测试和评价。根据电视购物服务测评结果,与卫视购物栏目相比,专业购物频道相对较为规范。
问题
无理由退货难
从售后服务体验来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卫视购物栏目样品购物发票和购物单据缺失严重。58款卫视购物栏目样品中,有50款样品没有提供购物发票,33款没有提供购物清单、发货单或收据等购物单据。
二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体验差。104款(卫视购物栏目58款、专业购物频道46款)样品退货体验中,卫视购物栏目有43款未成功退货,专业购物频道有4款未成功退货。
三是部分电视购物商家物流信息缺失较多。有19款卫视购物栏目样品缺失消费者应知悉的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四是个人信息保护存隐忧。部分工作人员购买保健食品样品后,不断接到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进行同类产品或第二个疗程的推销,消费者明确拒绝后,仍然受到骚扰。
从部分指标测试和查验结果来看,本次测评活动送检样品118款,有17款电视购物样品存在产品相关证件过期或不符,产品标示或代号缺失,卫生指标、安全指标或功能指标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问题。
从宣传信息评价情况来看,被评价的120条电视购物宣传信息中,有111条不同程度存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的问题。其中,比较常见的有:违规介绍药品、性保健用品和丰胸、减肥产品;使用极端化、绝对化语言;叫卖式夸张语调宣传商品;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新闻报道、百姓故事或科普宣传形式发布宣传信息等。
反馈
部分单位已经整改
据悉,中消协还专门就本次测评结果向相关单位进行了书面反馈。部分单位已于新《广告法》实施前主动进行整改,有的在接到中消协书面反馈信息后,采取了删减、停播等相关措施。
截至发稿,仍有12家卫视购物栏目和1家专业购物频道对中消协的反馈无任何回应。
建议
构建监管协作机制
针对本次测评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中消协还公布了8个典型案例。根据测评中发现的问题,中消协副秘书长栗元广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电视购物行业监管,抓紧构建电视购物行业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建立问题可追溯机制,尽快落实电视购物行业经营者实名制;三是媒体要强化电视购物宣传信息的自我审查,努力塑造客观公正权威的媒体形象;四是消费者要强化电视购物风险防范意识,依法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希望相关经营者和媒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和期待。中消协还将就本次测评结果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对有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报告》详细内容见4版)。
●链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