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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
新《消法》赶紧出细则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11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出炉。报告显示,新《消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投诉争议较多、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公益诉讼推进缓慢、消费投诉被“踢皮球”等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新《消法》的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报告称,检查发现,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新《消法》宣传教育、出台配套规章、加强平台建设、推动执法协作、创新维权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检查情况看,各方面对新《消法》给予了较好的评价,贯彻实施工作初见成效。截至今年6月,全国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诉求1122.7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19亿元;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1.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17亿元。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投诉11558件,加倍赔偿金额为2547万元。全国法院共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19.9万件,审结17.9万件,消费者胜诉率明显上升,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报告显示,执法检查中发现了四大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如远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投诉争议较多,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另外,经营者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比较困难、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推进缓慢、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过于原则等。二是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范。从检查情况看,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三是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新《消法》将消协组织的定性规定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但并未具体规定其登记管理,政府对消协的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四是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和各地都建立了以热线电话为主的投诉平台,但是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平台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反而让群众投诉不知所措,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
  针对问题,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以新《消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新《消法》的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内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实行单独案由管理。同时,建议各地加快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实现31个省(区、市)都有消费维权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建议国务院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性质定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其办事机构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给予编制和经费保障,支持各级消协组织履行好法定职责,发挥好公益性作用。
  三是加强对预付卡消费、服务领域和网络消费领域的管理。建议国务院出台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发卡行为的行政法规,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管理。加快制定修改服务领域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金融服务、教育培训、装饰装修、汽车维修、家电维修等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同时,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四是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国务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和作为举证依据的企业标准等信息公示平台,为政府监管、公众知情、社会征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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