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岩 本报记者 李建
近期,河北省兴隆县工商局、兴隆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预付款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00元。【案例】今年4月初,河北省兴隆县工商局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何先生的投诉。何先生说自己在网上了解到兴隆县东宏佳合贸易中心销售汽车节能器,于是联系该公司并支付了1600元的预付款。时隔半个月仍未收到货物,也联系不上该公司人员。
兴隆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兴隆县消协工作人员一起找到兴隆县东宏佳合贸易中心负责人刘先生了解情况。但该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反映的情况与消费者所述存在差异。刘先生称:何先生订货并支付了预付款,但并非是未收到货物,而是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后,对方拒绝签收,造成货物被退回。了解这一情况后,工商局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何先生进行核实,何先生这才承认,是自己不想购买该产品了,所以拒签。希望工商部门帮忙协调,退回购货款。
经调解,刘先生同意退还何先生预付款1400元,物流费用200元由何先生承担。【点评】该案是一起预付款消费纠纷案件。《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从法律效力来讲,预付款不同于定金。
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是为保障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定1600元为预付款,故经营者应该将此款返还给消费者,但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退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