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没审查旅游成本义务
北京市公士公益发起人张新年律师认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虚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这则旅游提示不太严谨,从“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这句话上看,消费者本身没有审查旅游服务成本价的义务。而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这份合同为“虚假合同”,旅游部门无权进行干涉。即便该合同后来果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认定无效,主要原因也在旅行社。旅游部门确有必要针对旅行社出重拳,整肃旅游市场乱象,“但把消费者绑定到一块进行处理,让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应该打个问号”。 (新京报)
新《食安法》或会激发职业打假井喷
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新法一方面限制了某些低门槛的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业打假行为,如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能获10倍赔偿,另一方面也间接为职业打假带来“红利”。职业打假人通过政府有奖举报获利只是很少一部分,更多的是通过与商家交锋索赔。新法从上位法角度直接将举报有奖写入法律,某种意义上也使得职业打假人通过举报渠道获利变成一条有上位法支撑的合法途径。但是否会增加打假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利的动力,还不好说。 (新京报)
治理景区宰客不能“民不告官不究”
治理景区宰客现象,不能沿用“民不告、官不究”的旧模式。旅客外出多抱休闲心态,即便遭遇宰客现象,往往只当吃到了“老鼠屎”自认倒霉,少有与不良商家纠缠到底的,更没有精力去维权。同时,宰客的不良商家基本不向旅客提供有效消费凭证,使旅客的维权行动遭遇重重障碍,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因此,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经常巡查,不能等待投诉,否则,监管就会永远落在宰客的后面。 (红网)
网络订餐呼唤细则配套
多位基层食品安全执法者向记者透露,他们单位目前还没有对网络送餐的监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职责划分,虽然新《食品安全法》已经对此行业有所涉及,但落实“实名制”还需要一个过程。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指出,新《食品安全法》真正落到实地还需要细则配套。目前的网络订餐行业,仍有不少死角,监管没有完全覆盖到。
(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