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追踪
合议庭主审法官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谈购车索赔那些“敏感”事
图: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法官刘杰。资料图片
■杨枫 本报记者 刘文新
轰动一时的法拉利车主索赔1440万元消费维权案,10月2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落下法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骏东公司构成欺诈,按退一赔一的标准,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记者了解到,被告重庆骏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介绍,这可能是目前为止国内汽车消费维权案中赔偿额度最高的惩罚性赔偿判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以往,对于欺诈销售汽车引发的索赔诉讼,法院往往以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为由,不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主张。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有哪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争议?11月10日,记者就此独家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刘杰。
首次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庭
中国消费者报:这起案件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刘杰:这起案件的索赔金额高达1440万元,应是迄今国内汽车消费维权案中,索赔金额最高的。当事人争议非常激烈,社会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渝北区法院打破以往三人合议庭模式,由两名审判员及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五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其中一名人民陪审员系民法学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秦鹏。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庭审案,在渝北区法院是首次,在商事审判中引入专家人民陪审员,在渝北区法院也是首次。
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
中国消费者报:在以往的判例中,部分法院未将汽车消费纳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这是什么原因?
刘杰:汽车作为高档消费品,是否受《消法》的保护,既是本案争议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关注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2006年6月,四川成都的消费者朱先生发现新买的车是一辆二手车,将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保护,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中国消费者报:将汽车消费纳入生活消费的依据是什么?
刘杰: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仔细审理、研判案件事实,就准确适用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大家一致认为: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不是由其商品属性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格高低决定的。《消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是用于上下班或者旅游等自身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反之,如果用于营运则不属于生活消费。在本案中,被告重庆骏东公司辩称原告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涉案车辆,但未举证证明,法院未予采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消费的概念逐年升级,汽车、教育、商品房等目前都已由原来的非生活消费变为生活消费。就消费者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高价值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认为汽车单价过高,属于奢侈品,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品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欺诈就得受到惩罚
中国消费者报:判定欺诈的依据是什么?
刘杰:在实践中,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谎称新车,实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维修过的事故车,这是常见的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我们法院今年就受理了3起汽车欺诈诉讼。
在本案中,被告重庆骏东公司应该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但是未告知原告龚先生,应推定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影响购买人作出购买意愿及交易价格,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法》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为什么不是退一赔三
中国消费者报:原告的诉求是退一赔三,为何法院判决退一赔一?
刘杰:被告重庆骏东公司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合同的2013年8月14日,根据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1倍即360万元。
而原告主张适用2013年10月25日修正颁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法》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相悖,因此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