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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一字之差 合同无法备案收房还是退房 买家进退两难
作者:张梦夕 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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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正荣大湖之都小区售楼中心。

■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文/摄

  今年6月初,刘女士本应高高兴兴收房,可是,由于置业顾问登记时将她的名字写错了,导致她的购房合同一直未能成功备案。眼看其他业主已经收房并开始装修,自家的新房却依然不知何时才能办理收房手续,气愤的刘女士日前向本报江西记者站投诉。

置业顾问写错名字导致无法备案

  201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县刘女士在位于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的正荣大湖之都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5月底以前。由于刘女士夫妻俩都在外地上班,所以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近20万元首付款后,刘女士决定把剩下的购房手续交由开发商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由双方电话沟通。

  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申请贷款购房,可是迟迟没有收到银行的回复通知,为此,她经常致电售楼处询问具体原因。但对方一直称购房贷款手续还在办理中,请她耐心等待。时间一晃到了今年3月初,刘女士接到了售楼处打来的电话,称她购买的新房无法交付,原因是在当地房管局备案购房合同时,发现她的名字被弄错了,所以无法备案。

  刘女士仔细回想了签购房合同时的细节,觉得自己肯定不会将名字写错,如果出错,那一定是售楼处工作人员把名字记错了。为此,她立即致电当时接待自己的置业顾问姜先生。没想到姜先生却称自己早已从售楼处离职,对此事毫不知情,建议她找售楼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协商。无奈,刘女士只好三番五次地打电话到售楼处,但每一次对方都称“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后,一定给您一个说法”。然而,事情却一拖再拖,始终没有下文。

  2015年国庆节假期,刘女士回到南昌县,前往正荣大湖之都小区售楼处讨要说法。前台客服人员对她进行一番安抚后,称国庆节之后给她明确答复。国庆节过后,刘女士又一次致电售楼处,对方这才回复称,备案过程中的确是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将刘女士的名字写错了,以致无法在房管部门进行购房合同备案;如果刘女士现在要收房入住,那么需要向开发商全额交付购房尾款,并且写一份不追究售楼处责任的《保证书》。

  白白等待了五六个月,得到的居然是这样的回复,刘女士非常气愤:“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已经逾期交房近半年了,开发商竟然还让我来为他们的错误埋单,实在是太过分了!”刘女士当即提出退房的要求,但是对方不同意。

售楼处承认失误称年底前可办理退房

  10月底,记者和专程从外地赶回来的刘女士一起来到正荣大湖之都小区售楼处。刘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多方了解,总算是搞清了事情真相。原来,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呈交备案表时,把她名字中的“鹃”写成了“娟”,导致备案表中的“娟”与身份证名字不符,所以一直未能成功备案。

  随后,记者找到了售楼处的熊经理。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熊经理说,当初备案的时候,的确是售楼处工作人员将刘女士的名字写错了。为此,他们也曾多次前往南昌县房管局协商解决办法,但是始终没有结果。

  据了解,目前,南昌县房管局停止办理该小区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具体原因尚不得而知。现在刘女士的购房合同不仅无法更改,也无法办理退房手续。

  说到这里,熊经理又安慰刘女士说:“您也不用为此担心,小区后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和当地政府协商。您现在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等到年底统一处理。”闻听此言,刘女士当场表示要求退房。熊经理回复说,目前无法办理退房,要等到今年12月,再根据合同条款退房,希望刘女士能够理解。

合同违约应退房并赔偿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王军认为,本案中,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刘女士购房合同无法备案,至今未能收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不仅应为刘女士退房,还要根据合同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此外,刘女士为了办理退房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售楼处也应予以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刘女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清同意王军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开发商除了应该赔偿相应的交通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因房价上涨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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