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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网店销售翻新苹果手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电商被判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谢正军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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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南岸区消费者彭先生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没想到竟是翻新手机。向网店卖家提出退款被拒后,他要求该电商介入处理,但最终处理的结果却是“因卖家不配合售后,无法帮彭先生追回损失”。

  彭先生一气之下将该电商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电商知悉网店卖家售假后,采取的处置措施乏力,判决其与网店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彭先生货款2979元。

网购手机是翻新机

  2014年4月2日,彭先生通过吕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并通过网络支付系统支付货款2979.63元。

  卖家在网店页面发布的该苹果5手机信息为:三网未激活,机身为粉红色,送货方式为包邮。彭先生在使用过程中怀疑新购的手机是翻新机,为此向苹果官网查询序列码,发现手机显示的颜色并非粉色而是黑色,且已于2013年6月15日激活,2014年6月14日即将超过保修期,由此证明确为翻新机。

  彭先生要求退款,但卖家拒绝退机并表示,要退款必须先退机。

  2014年4月27日,彭先生将手机通过顺丰速运邮寄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鉴定送检手机正面屏幕玻璃有裂痕,属翻新机。

  4月29日,该电商平台因买家彭先生退货超时,自动关闭了退款系统。随后,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2979.63元支付给了卖家。

  5月22日,该电商客服留言告知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情况,网络平台已执行对卖家账户‘描述不符’处罚,因交易成功,相关损失无法帮助追回,维权作结束处理!”

  彭先生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电商退还货款2979元,并依《消法》退一赔三标准,赔偿8937元,合计11919元。

状告电商一审败诉

  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网店经营者吕某于2003年7月18日在该电商平台注册为买家、卖家会员,会员名“wanghwang”。吕某注册为会员时,提供了身份证明并登记注册了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

  该电商辩称,卖家在注册为会员时,服务商履行了告知义务,审查了主体情况。但卖家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电商平台并不能够事先知情。而在接到彭先生的投诉之后,平台首先删除了涉案产品信息,最后督促卖家退款,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义务。

  该电商认为,彭先生最终未能成功退款的原因,在于其没有在退款期限内将产品退回,导致退款系统自动关闭并作出确认收货付款的操作。在此过程中,电商平台没有任何恶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电商平台并非实际的卖家,按照《消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只要能够提供卖家的有效联系方式,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应限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和“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彭先生自始至终未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彭先生亦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平台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

  据此,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电商退货款

  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该电商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其上诉讼理由为:该电商平台没有提供卖家身份证明,以及住所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没有尽到将经营者的情况加载在经营主页或提供电子链接标识的义务;一审法院将该电商“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责任加予上诉人,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不当。

  该电商辩称,其举示了卖家身份证复印件,为保护其隐私,不能将其身份信息公布在平台上;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按照销售者责任进行归责;电商平台已积极促成卖家同意退款,退款不成系彭先生未退货所致;平台无过错和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该电商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本案侵权事实后,采取了删除商品信息、协调解决等措施,但没有理会彭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问题,反而是任由平台自行确认付款。因此,虽然本案消费者权益受侵犯后,电商平台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卖家金额充足,平台可以另行扣留3倍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不能认定彭先生获得3倍惩罚性赔偿与该电商具有关联性,故法院对彭先生要求电商平台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重庆五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平台承担退还货款2979元的连带责任。

●法官释案

先退假货再退款 对消费者不公平

  重庆市五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胡智勇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无从知晓卖家的基本情况,也不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质量如何,消费维权困难且成本高昂,属于高风险的消费活动。除卖家自律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各个环节改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胡智勇表示,《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限于三类情况: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明知销售者销售假货并应当依法承担欺诈之民事责任时,将暂存货款划付给销售者。该行为对受害人维护正当权利明显不利,却对售假者利益保护有加。涉案商品为假货,平台要求先行退还假货才退还货款,属于偏袒卖家的无理霸王条款,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平台可以继续暂扣货款而没有继续暂扣,该情形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其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没有得到退款,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属《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不力的,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故法院判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退还彭先生货款2979元的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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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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