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北京市消费者珊珊将两个LV包和一部苹果手机快递回老家,不想途中丢失,而快递公司只愿依据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赔付200元;珊珊无奈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提请原告注意,应属无效条款,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珊珊经济损失5000余元。
去年年底,珊珊将一箱衣服、两个LV包以及给父母买的一部苹果手机都打包在一起快递回老家。虽然邮寄的物品比较贵重,珊珊却并没有选择保价。过了两天,珊珊给父母打电话得知并没有收到快递。通过网络查询,珊珊获知自己的快递出现了破损,滞留在郑州的转运中心。于是,珊珊给父母打电话让其去转运中心查看,但最后父母拿到的包裹只有珊珊的一箱衣服,LV包和苹果手机则“不翼而飞”。
通过与快递公司交涉,快递公司认为珊珊没有保价,且快递单子上载明的物品不详细,只有“两个皮包、一个手机”等字样,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交涉无果,珊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按约定将原告邮寄物品寄送至指定位置。但邮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故被告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对于赔偿物品损失的标准,虽然在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该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未报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提请原告注意,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提请原告注意限制责任条款并进行了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关于具体损失金额,原告主张4万元,但其未提供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据物品的属性及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损失数额。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珊珊经济损失5000余元。